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556082
大小:49.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5
《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读者:施工企业如何推进烂尾楼的结算及行使优先受偿权?律师:当承建的工程变为“烂尾楼”时,必须及时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同时做好证据收集的准备工作。在此情形下,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提前介入。“烂尾楼”项目的共性在于发包人的资金偿付能力存在很大问题,因此对“烂尾楼”的处理存在很多疑难法律问题。在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自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但在有的情形下,如项目成为“烂尾楼”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且因项目未完成即终止了合同,也
2、不存在实际的竣工日期,此时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当如何起算?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应以合同终止之日起算,有的法院认为应以退场之日起算,还有的法院认为应以最后一次停工之日起算。实践中每个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何对建筑企业最为有利。读者:建企如何应对发包人拖延结算?律师:面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问题,建筑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是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资料的递交程序、审批期限和逾期结算后果:二是在移交工程前尚有一定的心理优势,应及时向发包人催讨尚未支付到位的进度款、违约金、索赔款等;三是严格按照合同
3、约定的程序及期限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有权限的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签收,同时保存好书面签收记录;四是如无法通过协商有效解决问题的,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读者:建筑企业如何应对“三角债”问题?律师:重视签约。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订立合同时,尽量约定对建筑企业有利的条款。如与发包人签约时,特别要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X×天后,建筑企业有权停工之类的条款,以便在发包人出现欠款事实时,建筑企业有权及时停工,有效止损。而与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签约时则应注意,尽可能将付款期限分成多个阶段,各阶段之间的时间跨度也应合
4、理设置,同时可约定付款前提为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款项后承包人再按一定比例支付材料款和劳务分包款等。施工过程中应积极控制应收账款额度,防止欠付风险扩大。但发现有拖欠建筑企业款项的,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发出催款函并做好签收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欠款金额渐增的情况下,应在对在建项目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放慢施工进度等。而对于发包人后续资金明显无能力落实或者迟迟不予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垫资施工,则双方应当就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并要求发包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或提供房产等实物担保。慎重
5、挑选项目,坚持“四不揽”。一是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揽;二是垫资大、可靠度低的工程不揽:三是立项及开工手续不全的工程不揽;四是对可能出现拖欠工程款又拒不提供担保的工程不揽。积极清欠。发生发包人欠款的,要及时召开各方会议,划清责任,制定解决办法,积极清欠。如若自力清欠效果不佳的,可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对分包商的款项,应积极与分包商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同舟共济;如分包商起诉,则应积极应诉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借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媒体等外部力量,积极对债务进行清欠。读者:建筑企业如何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律师:应收账款催收途
6、径主要有公司催款函、律师函、专人登门催款、司法途径等。建筑企业要根据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确定优先收款的对象。如果发包人属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偿债能力的,要加紧联系,尽快回收;对于无偿债能力或故意拖欠的,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予以收回。同时建议建筑企业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措施,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部门和人员予以惩罚,对清欠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奖励。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