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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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浅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家族式公司不断增加,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使公司的偿债能力消弱或丧失的情况,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家族式的私营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执行阶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执行阶段,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有法律依据。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消、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这里的“开办单位”,实际上就是指公司投资者,即公司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自然包含抽逃、转移的财产。《执行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3、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实践中行使这一权力时,由合议庭进行合议,重大复杂的案件可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

4、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为我们在该种情况下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二、公司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以注册资金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5、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以注册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资金是公司在设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实收的股本总额。公司在设立后经营取得的财产与注册资金同属公司的财产,公司是以此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而不仅仅以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将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仅仅限定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只要查明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就可以由执行机构裁定

6、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新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3  三、证明公司股东抽逃、转移财产的证据相对抽逃、转移的资金是否属于注册资金较容易取得,能保证执行的效率。  在执行阶段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变更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心服口服。在执行工作中,查明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是否属实,公司股东抽逃、转移的资金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十分困难,一般需经过审计等,并需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期限较长,有时也很难查清抽逃、转移的资金是否是注册资金,

7、对设立时间较长的公司更是如此。这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调查取得股东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证据就较容易,一般从公司在银行账户的业务档案中即可查到,执行机构可据此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执行工作中,笔者曾执行过类似的案件,被执行人为一家族式的私营公司,已明确查明了公司的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转移了公司的资金10余万元于个人名下,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而丧失了偿债能力,但不能查明其转移的资金是否属注册资金,这种情况如果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就会使案件成为一个死案,

8、而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使公司股东以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违法方式而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得逞。  总之,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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