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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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再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二)  (二)再保险分出人的权利  1.再保险事务由再保险分出人全权负责处理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给予再保险分出人自由处理有关保险业务的权力。例如合同再保险,约定再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同时生效,如果再保险分出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危险的取舍、费率的厘定以及承保条件的议定等,都要依赖再保险接受人决定或须经再保险接受人同意。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如何将危险安排再保险,仍要一一与再保险接受人洽商,则会妨碍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事实上难以办到

2、。这是因为:第一,再保险接受人不与保险标的及投保人接触,且再保险接受人通常与标的物所在地远隔千里,对于现场实情更不了解,对危险、费率等的评估,不如再保险分出人了解得清楚、正确;第二,如果再保险分出人要依赖再保险接受人才能承保而办理再保险,则不但对投保人不便,而且使再保险分出人形同经纪人,不能发挥其核保能力;第三,将消耗较多的人力、时间、增加费用负担,结果会使再保险条件如佣金等增加,另一方面,再保险分出人业务事事受牵制,业务难以开展,再保险业务也将因此而减少。如此连锁反应,对于投保人、原保险及再保险接受人均不利。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

3、,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再保险分出人处理有关再保险事务,其范围包括自承保至赔款以及再保险实务的有关各项工作。所以,再保险分出人仅具有保险交易的技术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具备更高的再保险技术。因为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将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是保险同业之间的交易行为。  再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凡须由合同容纳的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均须分与。按理说,这应该属于再保险接受人自己的事,但有关危险以及承保的所有原始资料、

4、文件等均存放在再保险分出人处,为简化手续,便利双方,实务上乃由再保险分出人全权办理。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有的学者认为,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存在委任关系,所以再保险分出人的再保险佣金收入,具有作为本身处理再保险事务报酬的意义。  虽然再保险分出人有自由处理再保险事务的权力,但滥用权力时,再保险接受人可免负给付再保险金的责任,但其再保险费仍有权取得。如果再保险分出人对其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作逾越给付保险金,或不应给付而给付时,再保险接受人对此逾越或不应给付的部分,可免负责任。因此,再保险合同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想采取优惠赔偿协议赔款方式给付保险金,往往要规定必须征得再保险接受人的同意

5、。至于近年来,在一般合同内,几乎全部同意优惠赔款等赔偿方式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决定,应认为是再保险接受人放弃权利,不能认为是再保险分出人的当然权利。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2.危险单位的划分由再保险分出人决定  决定或划分一个危险单位,是再保险实务中的最基本项目。前面已说过,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是比较复杂的。在保险实务中,常常要对已作安排的危险,根据其变更、

6、移动、增减等重新进行处理。所以,对于以动态的危险为对象的再保险实务,对于危险单位的决定,以及因危险单位的异动而重新安排一个危险单位的范围或作新的分配,是再保险分出人办理再保险事务的中心工作。  对于危险的分配与安排,再保险合同通常均约定由再保险分出人决定,且一经决定,再保险接受人绝无异议。再保险分出人给付再保险接受人的再保险费,以及再保险接受人将来应负担的赔款,都要依据危险单位来划分。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

7、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从法律角度来说,危险单位的划分以及危险的分配与安排,是再保险分出人的权利,也是再保险分出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从经济角度来说,则要以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利害与共为目的。但事实上执行的结果,往往要偏颇于一方,而偏颇的结果是,一方获利,另一方损失。如果这种现象仅发生于个别危险的分配与安排,而整体上是公平而无偏颇的,则无足轻重,否则,再保险关系难以持续,这对于再保险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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