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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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再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再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即指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再保险分出人的义务  1.再保险分出人负有告知、通知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接受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再保险接受人能评估其所承担的风

2、险。再保险分出人的告知,首先要将原被保险人所有的陈述,以及与危险有关的通知,转告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告知与通知,通常包括下述两种情形。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1)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再保险分出人在再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将有关再保险测定风险的重要事项,例如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等

3、等,以书面(初步业务报告表)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缔结后,再保险分出人应按时将各分保账户所有分保业务,以书面(确定业务报告表)通知再保险接受人。此外,初步业务报告中未成立的合同,或合同成立但其条款及内容有变动时,再保险分出人也应以书面(异动业务报告表)通知再保险接受人。  (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关再保险的危险发生变更或增加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分出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时,再保险接受人可据此解除再保险合同。这与原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相同。如果因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

4、而导致再保险接受人受到损害,则再保险分出人要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分出人负有防止损害扩大和向再保险接受人通知的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涉及再保险接受人的责任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通常,再保险分出人将损失初步通知书寄送给再保险接受人,使再保险接受人对于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标的物的毁损情况、损失金额等有所了解,以此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估计本身应摊负的赔款金额。  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损害必须负防止扩大的责任,并且必须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在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条文约束被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

5、减轻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但再保险合同中,往往没有这种条文,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经营者,防止损失扩大,是不移至理的事,无须赘列,属于默示事项的性质。因此,再保险分出人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再保险接受人也应负责。  3.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再保险接受人负交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分出人必须

6、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再保险费,这是再保险分出人取得再保险保障的先决条件。再保险费率的大小,一般以原保险费率为基础,故主要决定于再保险分出人。当然,再保险接受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再保险费率予以测定。但再保险接受人对于承保标的的风险状况只是间接接触与了解,而再保险分出人对各原保险标的有直接与具体的接触,对费率的决定显得更可靠一些。通常,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决定的费率予以信任,只是在个别情况下,要参酌其他再保险的各种经验,对费率(经过双方协议后)予以适当的调整。  4.再保险分出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一般来说,对所承保业务如何安排再保险,

7、是再保险分出人的自主权利,但不管怎样安排,都必须先确定自留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先作自留的义务,是有其内在原因的。第一,再保险分出人不作自留,再保险就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第二,规定自留额,可避免再保险成为赌博或投机性的交易行为;第三,规定自留额,有利于督促再保险分出人慎重进行风险选择,使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真正形成和衷共济、利害与共的关系。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

8、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如果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当时,再保险分出人告知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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