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学位授予必须与学生处分脱钩的法律依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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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学位授予必须与学生处分脱钩的法律依据论文学位授予必须与学生处分脱钩的法律依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学位授予必须与学生处分脱钩的法律依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学位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将学生处分与学位评定与授予挂钩的做法是严重触犯法律的。如果学校以学生受到某种处分为由拒绝为学生颁发学位,或者说学校把处分作为学位评定的条件的话,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运转规则。学位授予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属于“法律保留”的重要事项。关于学位评定的条件和依据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国家学位政策或者学校的学位实施细则确定的学位评定条件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关键词

2、]学生处分学位授予学位条例  []A[]1005-5843(2013)05-0001-04  [简介]包万平,华北电力大学高教所特聘研究员;水志国,华北电力大学高教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2206);王得泉,青海省乐都县第二中学(青海乐都810700)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年第10期发表了张军先生的文章《学生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现象之再解读》(以下简称“张文”)。“张文”批评法院和法律专家对国家学位授予制度不了解,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及学位授予的案件时,不能只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认为这两个

3、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学位授予就没有思想品德方面的要求,这是片面理解我国的学位授予政策。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对我国学位政策的违背、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不尊重、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放纵”。并且坚持认为“一定级别的处分会影响学位授予”。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并对我国学位授予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学生处分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做法表示担忧。为此,笔者就结合张军先生的大作对学位授予与学生处分之间的关联性理由谈些看法。  一、学位授予的法律依据  “张文”认为:“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始于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同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暂行实施办法》。此后,我国的学位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国家对学位政策的补充多采用通知的形式下达。虽然《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未明确提出把思想品德作为授予学位的条件,但在后续的文件中却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在“张文”中提到,我国学位授予的依据除了《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之外,更多的是以通知等形式下达的学位政策,事实上我国在学位授予实践中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法院在处理学位授予纠纷时,却不这么认为,法院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参照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判决

5、。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叫法律,国务院为领导或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分,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组成部分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效力等级来分,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也就是说,在学位授予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才是法律,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只能算个行政法规。而“张文”中列举的《国务院学

6、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1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82)学位字02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84)学位字013号]等则属于学位政策。当然了,一些领导人关于学位的讲话连学位政策也算不上,更谈不上是学位授予的依据了。  简言之,法院在审理学位授予的案件时,只能依据《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等,对于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

7、不明确的,只能按照《学位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进行推理和解释。这里面有一个理由,行政规章或学位政策能否制定出超越法律的规定呢?原则上讲是可以的,为了更好、更规范地进行学位授予活动,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组织可以提出更加明确、清楚的学位规则和要求,但前提是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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