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 

ID:24502685

大小:58.65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1-15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 _第1页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 _第2页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 _第3页
资源描述: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误区一一揭秘司法不公之根源百度搜索"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答曰:"审判监督程序即是再审程序〃。等同论者不乏其人,有的且是法坛名流!岂不知己在理解误区,竟也著书立说误导视听。如此轻率释解法规,实在令人惊诧汗颜!单论"即是〃二字,未免武断!如果两者可以等同,《民诉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何不以再审程序更为直观易懂?!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严谨的,一字之差谬误千里;岂容曲解!一旦误区用于实务,必是祸国殃民遗患无穷!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答案:《民诉法》第179条规定!除此他论,都是主观武断肆意曲解!

2、在此框架之下,1、法院自身发现;2当事人的申请;3、检察院的抗诉。一切围绕此"核心纲领〃对已经生效的审判实务实施监督。当事人的申请,须经终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依膛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决定与否。如果均维持原判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理由足以推翻原判的除外)。如果发现符合《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之一,即裁定再审。对此最高法院在02年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清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

3、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除外。〃再审,是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重新审判。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仍可请求上一级法院再审,即提审。对此最高法院在02年《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右关问题的规定》已明确:"上级人民法院认力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可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绝然不同,不可混为一团!"审判监督程序即是再审程序〃等同论者,如果仅是"纸上谈

4、兵〃尚可容忍;倘若用于司法实务,其后果可想而知;于国于民必是祸国殃民之灾难!例如:司法解释【法发(92)22号】第207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与"驳回再审诉求,维持终审判决〃的案件。前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审理后没右发现错误而维持原判,当事人自然不得申请再审。后者,冤假错案始于初审定案终审。巾于再审仍是终审法院;在"官无悔判〃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很难纠正!当事人只能诉求再审(提审)。若按"审判监督程序即是再审程序〃等同之说,把后者混同前者,纳入"不得申请再审

5、〃范畴,岂不大错特错,荒谬之极!然而,如此荒诞等同之说,却在现实司法实务中被职能监督纠正错案的高级法院借鉴!十年,甚至此条规定从92年颁布即被曲解套用!人为地设置难以逾越的鸿沟一一把法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和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驳回的案件”相互混淆!并列不得申请再审!自制法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7条,再审维持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不受理!〃以此炮制的"法规〃为由忽悠当事人,拒绝当事人的依法诉求;拒绝ft和国最高权力机构的指令监督,拒不执行频频出台的关于再审的法规文件

6、!且振振有词这是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堂而皇之执行了十年甚至二十年!!这正是造成长期司法不公申诉难的根源所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