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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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及我校《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7月)》、《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由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而来,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

2、支出。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学院设立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受理学生异议等。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委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各系(所、中心)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5-9人)组成。第三章国家助学金设置标准3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类别,具体额度

3、如下:1.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12000元/年。2.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6000元/年。第二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硕博连读(预备)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第一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除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年限内。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评定核实符合条件的学术名单后,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学生资

4、助管理中心分12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之前。第十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国家助学金。第十一条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暂停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1.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2.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33.中途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第十二条学生对学院(中心)作出的国家助学金暂停或终止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学院(中心)答复后,学生仍有异议的,应在学院(

5、中心)答复后5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审核并作出处理。第一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南财经大学2014级及以后各级研究生,2014级以前各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沿用2012年公布的《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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