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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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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救助对象范围略论[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由国家对因犯罪而遭受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致陷入困难的被害人及相关利益主体所进行的一种过渡性经济补偿措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国家责任。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性质既有司法属性,又有社会保障属性。其救助对象范围的确定受一国对相关制度性质的认识、立法之理论基础,以及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范围应为因犯罪行为造成死亡、伤残,或重大财产损失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或需要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范围;国家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2、71-511X(2011)06-0039-06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一直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为最大程度地惩罚犯罪,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被害人的利益,米用的是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国家--犯罪人”二元结构模式。即使接受近现代先进诉讼理念,增加了保障人权意识,也认为在检察机关己经构成被告人强大对手的情况下,如果再赋予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将同时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对抗,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为此,在人权保障理念指导下,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界,都偏倚了被告人一方的权利保障问题,而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则有所淡漠,导致被害人处于一种类似被
3、“边缘化”的地位。在欧美等国反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并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助之时,我国也逐渐地对“国家本位”的刑事立法政策进行了反思和改进,倡导向“社会本位”过渡,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近年来积极倡导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郑重提出,中国将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我国诸多学者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必要性、可行性做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对以立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己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国家救助立法的名称、基本原则、对象与条件、救助标准、经费来源、救
4、助程序有很多不同看法,已有的规定和实践也因地制宜。就我国目前的整体情况看,同域外相比,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亟待完善。正由于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宄和探索极具意义,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概念解释人手,专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救助对象范围进行研究,以期对国家相关立法有所帮助。一、被害人名正则言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关键之一,是界定“刑事被害人”。对此,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将刑事被害人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的等同于“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还有人认为刑事被害人应是独立的概念。由于正确地认识和界定“刑事被害人”对以其
5、为对象展开的救助制度具有基础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多角度的分析,理解和厘清“被害人”的概念,而不仅限于刑事被害人这一范围。从词源上讲,“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的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现代各大语系中的被害人一词,如英文Victim、德文Vikim、法文Victim等等,在词形和语义上基本保持了原貌。”在社会学意义上,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认为:“被害人即被他人置于死地或遭到他人折磨的人;因残酷或暴虐的待遇而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被置于或注定要在某种虐待的或毁灭性的力量之下遭受
6、痛苦的人;因某种事业或资源承担的事务而使健康等遭受损害并蒙受痛苦的人。在犯罪学意义上,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被害人即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犯罪的危害的人;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宄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嘲。我国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也有学者提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国家和整个社会等有形体,以及信仰、法律制度等无形体的总称。”笔者认为犯罪学被害人应限制在有形实体范围内,是指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既包括未进入到诉讼活动的权益受侵害者,也包括进入诉讼活动担任不同诉
7、讼角色的权益受侵害者。犯罪被害人的属性,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随即确定,不以刑事案件成立为要件,只要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使权利受损,就可以认定为“被害人”。在刑法规范意义上,“被害人”包含以下三个含义:(1)作为构成要件的被害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强奸罪中的“妇女”;(2)作为量刑要素的被害人,如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这里的“人”就是作为量刑要素的被害人;(3)作为超法规事由“被害人承诺”中的被害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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