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节税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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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节税倡议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节税倡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节税倡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企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愿意,要么你违法——你或许也不敢。所以,增值税的这个“主要矛盾”我们解决不了——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缴纳税金,但我们可以从“次要矛盾”人手,即从经营活动中的一些细节入手,来尽量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一)关于进项税金的倡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季节性生产企业就是指生产受季节影响的企业,比如渔业捕捞公司

2、,闻渔讯而去,忙活半年后,一歇就是半年;再比如制糖企业,从甘蔗成熟开始,一开机就运转四个月,把甘蔗榨完了,就停工八个月。所以,季节性生产企业与其他企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节税倡议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业相比,具有明显特征——旺季和淡季。  而国家税收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或所得来计算征收的,假如季节性生产企业的旺季盈利(纳税),淡季亏损(不纳税也不弥补),甚至跨了年度,纳税不均衡,那说不定就要吃亏了——这也有违公平纳税的精神和税法的法理。  季节性生产企业如何“不吃亏”?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涉税细节?我们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

3、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的现行政策,来谈一下我们的观点和节税倡议。    一、增值税的节税倡议    季节性生产企业,除了“集中采购”和“集中销售”这个经营特征外,增值税的处理与一般企业没有太大差异。减轻增值税税负,也无非从“两头”着手:增加进项税金,减少销项税金。从而少交差额税金。但这其中存在矛盾:一是进项税金并不是想增加就能增加的,它受供货单位的性质、交易价格以及增值税专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或制约,不是“一厢情愿”或“心想事成”的事,二是销项税金也不是想减少就减少的,销项税金是跟着销售价格走的,要减少它,要么你降价一你肯定不愿意,要

4、么你违法——你或许也不敢。所以,增值税的这个“主要矛盾”我们解决不了——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缴纳税金,但我们可以从“次要矛盾”人手,即从经营活动中的一些细节入手,来尽量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一)关于进项税金的倡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5、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要到税务局去领票,且要取得农户的身份证号或者复印件)。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要取得专门的货物运输票抵扣联才能抵扣)。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季节性生产企业集中采购的汽油、办公用品、零部件等,若取得增值税专用,也可以进行抵扣;  2.季节性生产企业在每年开工前,若有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需

6、要进行进项税金转出,但所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按照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3.季节性生产企业,由于季节性的理由,特别是用鲜活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依据现行税法,存货的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则不能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所以,季节性生产企业对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注意

7、收集损耗证据,以免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二)关于销项税金的倡议  季节性生产企业,除了部分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单位适用13%的税率外,其他产品的税率一律适用17%。销售收入乘上税率。即为销项税金,这没有节税空间。但销售收入是由产品售价和价外费用组成的,售价是“硬性”的,而价外费用相对是“软性”的。所以,销项税金的节税点要放在价外费用上。一要剔除那些本不应属于价外费用的费用(比如代垫的运费)。二要让一些模糊费用尽量不列入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8、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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