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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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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水业BOT还是准BOT?
2、第1内容加载中... 近年来,BOT(建设-经营-移交)几乎成为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的代名词。准BOT则是针对大量号称BOT项目而实际不具有项目融资特征的项目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现实中准BOT项目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如何建立一套适用的支撑体系,给这些项目一个合理的出路,是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BOT(建设-经营-移交)几乎成为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的代名词。作为社会资本和政府的结合,BOT项目的优劣势都很明显:在产权最终由政府获得的前提下,吸
3、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债务风险;有效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前期费用高,本质是政府与企业长达20~30年的权责约定,需要设计科学的体系和规范的程序来保障。准BOT则是针对国内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号称BOT项目而实际不具有项目融资特征的项目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与BOT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不属于项目融资。在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进程中,不管是BOT还是准BOT,我们都要进行冷静的反思。城市水业面临BOT选择难题自从1998年成都第六水厂B厂应用BOT
4、模式建设,并作为国家BOT的试点以来,BOT模式在城市水业中发展迅速。最初以规范的BOT模式为主,主要投资人、资金和融资形式都是国际化的。代表性的项目除了成都项目外,还有北京第十水厂A厂等。目前则以准BOT模式为主导,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各种类型的准BOT项目已经达几百个,而且投资方基本都已“国产化”。BOT的流行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投融资体制改革跟不上城市水业发展的投资需求。作为城市水业主要投资主体的城市政府,在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的背景下,普遍存在财政资金不足,市政债券等政府商业融资手段受限的问题
5、,建设资金不能得以满足。其次,部分政府存在想把水业投资当包袱甩掉的思想,加上将引资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观念,更使城市政府不顾自身监管能力和地方经济能力的限制,一哄而上要搞BOT。第三,由于对BOT的误解和曲解,以及部分媒体半懂不懂的宣传造势和推波助澜,夸大了BOT的优势,没有客观认识BOT的特征和适用性。第四,中央政府对城市政府缺乏有效的指导、约束和监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上跟不上实际的需求,有关BOT和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空白。即便是2004年5月实施的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存
6、在法律层次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的局限。最后,在需求巨大、概念热炒、法律空白、地方政府无知无畏却有为的情况下,一些同样一知半解的企业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蜂拥而入水业市场,特别是资金门槛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水业市场。BOT模式通过引入竞争,一定程度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即便是规范的BOT项目也存在问题。以成都项目为例,作为国家试点的BOT项目,总体上操作规范,运作成功,在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堪称BOT项目融资的典范之作。但是,中方在水量需求预测和宏观经济通货膨胀率预测上出现偏差,导致水量保底过高
7、和价格调整的不科学性,使作为BOT合同水量购买方的成都自来水公司连年亏损,从而引发了普遍的抱怨和质疑。准BOT成为主要矛盾的焦点事实上,针对BOT项目形式的主要争议与问题,基本上都是针对准BOT项目而言。准BOT由于没有必要的前期环节和银行以项目融资形式的介入,加上协议双方对BOT的特性缺乏正确认识,使政府和投资人的程序都大大地简化了。项目投资人良莠不齐,运作过程不规范,特许经营协议远未达到详尽完整。鉴于特许经营期限的长期性,这些问题必将成为将来出现更大问题的隐患。资本的逐利本性,加上中小城市和城镇
8、的水业市场较低的进入门槛,造成了水业市场参与竞争者的水平低下,一些缺乏运营、管理和建设经验的企业通过压低价格或非正当手段来获取项目权,扰乱了市场。在低价表面的背后,项目公司因为没有受到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而有恃无恐。要么假借各种理由在签约后不断提高要价,要么以工程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低效运行或不运行非法获取利益。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必然还是公众。然而混乱的根源在于政府,许多地方政府只注重眼前利益,把引资作为唯一目的,其中还合法或者不合法地夹杂着个人利益,从而在主客观两方面都造成项目运作过程不规范,
9、无意甚至有意地造成特许经营协议粗糙、法律漏洞多、价格过高,以及超出政府职能的不合理承诺。在对政府部门缺乏严格的监管前提下,这些因素将严重侵犯公众利益。当项目进入运营阶段,收益率如果过高,为地方政府或者自来水(排水)公司所无法承受,那么伴随地方政府的换届,又将可能成为政府违约的诱发因素,客观上将增加投资人的风险。特许经营中关于项目资产所有权的限制性安排是根据项目融资的特点和城市水业的公益性特征所决定的,是国际惯例。在准BOT形式的项目中,由于没有采用项目融资的形式,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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