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疑难解析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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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哪些政策变化?请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将过去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文件充实到新条例中,同时对纳税申报期等内容作了新的规定。(1)个人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代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旧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即受托方如果是个人,则不

2、用代收代缴税款。(2)新条例明确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其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3)税目、税率的调整。对比新旧条例税目税率表,

3、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一是对烟类中的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增加从量计征0.003元/支的规定,而且乙类卷烟税率从40%降到30%。二是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三是啤酒分类征收,其中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4)新增、调整和取消的税目。①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

4、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②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③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④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⑤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⑥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5)消费税申报和

5、纳税期限调整。旧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纳税期限,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了和增值税申报期限改变相适应,新条例将旧条例规定的10日申报期调整为15日。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新条例规定,进口应税消费

6、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比1日条例规定的7日延长了8天。2.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具体如何操作?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具体如何操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6)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烟

8、丝生产的卷烟;(7)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8)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9)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10)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11)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还需注意下列问题:(1)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及酒精、金银首饰、汽车、游艇、汽油、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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