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姆达”轮火灾案两败俱伤

“达姆达”轮火灾案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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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姆达”轮火灾案两败俱伤

2、第1 “达姆达”轮火灾案两败俱伤2004-10-1515:30:00  【案例概述】  中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和其保险人于1987年9月22日就与“达姆达”轮船东、期租人、次租船人、订舱租船人、卖方间的货损索赔争议向美国夏威夷州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轮船东对因火灾造成的第三舱货损1668750.37美元及利息损失免责,仅负责支付货方其他舱部分水湿货损赔款104758.74美元,由货方保险支付船方共损分摊费用和利息损失410086.15美元和租船人律师费用51090美元。  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

3、诉。1990年5月15日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从某国进口价值为9673984.24美元的纸浆,由卖方通过租船人租用印度籍“达姆达”号散货船承运,于1984年12月18日从该国港口装运启航,首先驶往日本卸铜砂,然后驶往目的港大连。  1985年1月7日该轮在火奴鲁鲁港加油后前往日本。1月17日,船方发现第三舱冒烟,船长随即命令船员向舱内灌注部分淡水灭火,但无济于事。于是,船长命令船员向舱内泵入大量海水并决定返回火奴鲁鲁避难。抵达火奴鲁鲁港后,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并委请了英国理算人。由于第三舱灌入大量海水,舱内纸浆开始膨胀,危及船舶安全,船方决定将第三舱货物卸下并对船舶进行检修,

4、由于舱内纸浆膨胀及港口条件限制,卸货速度很慢,并出现复燃,于是船方采取在舱内定向爆破的方法以加速卸货速度,该轮在火奴鲁鲁耽搁近4个月,卸下大部分残货并对船舶进行了维修后驶往日本。第三舱残货分别在火奴鲁鲁和日本拍卖,原告收回残货价值416032.79美元。  1985年6月4日该轮抵达中国大连港卸货,经检验又发现其他舱有部分货物水湿,货损金额为70172.05美元,加上第三舱货损1668795.37美元,原告共损失1738967.43美元。  【结果】  1985年原告委托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协助调查处理此案。原告律师在现场搜集了大量证据并代表原告在美国夏威夷州法院向此案上述五家

5、被告提起诉讼。尽管此案的当事人没有一方与美国有利害关系,但根据美国法院规定,当事双方均有权利向美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美国夏威夷州法院对此案货损索赔争议有管辖权。根据案情需要,在美法院的监控下,有关本案的证人分别于北京、香港、伦敦、纽约、西雅图等地提供了证词,原告证人于1986年11月在香港取证并将证词提交美法院。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书面质询的30天内做出回签或抗辩。各被告均被迫委托律师应诉,代表被告船东应诉的英国西英船东保赔协会委托一英国律师和一美国律师代为抗辩。当事双方均各自支付了100万美元律师费用。为了避免支付更多的律师费用,被告船东的律师曾于1986年6月

6、向原告驻伦敦代表提出赔偿原告货损100万美元(后增至120万美元)的协商解决此案的建议,但被原告拒绝。双方订于1987年9月22日由美国夏威夷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此期间第五被告人卖方一直争辩美法院对其无管辖权,经原告与被告卖方庭外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卖方赔付原告25000美元后撤诉。  【分析】  1.美法院判决:(1)原告自负1668795.67万美元的货损和利息损失及其律师费用1069.35美元。另外原告还要支付被告船东共损分摊费用410086.15美元和被告租船人的律师费用。(2)被告船东自负其律师费用,另外负责赔偿原告部分水湿货损104758.74美元。原告除

7、被告船东和卖方赔款,净损失3069273.13美元,被告的船东保赔协会也付出100多万美元律师费用。根据上述前原告和其律师间的协议,原告律师自付上诉费用21万美元。此案结果是两败俱伤,教训深刻。  2.此案在美国诉诸法律能否成功,当时原告和被告律师均无把握。原告为一方,被告为五方。原告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析案情,权衡利弊,抓住时机各个击破。但是在美国法院即将判决美法院对某国卖方无管辖权之前,原告仅与被告卖方一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挽回部分损失而错过了与其他四方协商解决货损争议的机会。待双方都已耗资上百万律师费用时,原告再提出协商已为时太迟,被告执意诉讼到底,结果原告败诉,

8、损失惨重。  3.过去英、美法院的判例中对火灾的判决大都对船方有利,美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说明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由于火灾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除非货方能够举证说明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谋私或采取的灭火措施不当所致。  4.原告为此案付出很大代价,应以此为戒。今后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有选择地使用外国律师,要控制案件进展的节奏,不要盲目听从律师的意见,尤其是在美国诉诸法律更要特别慎重。一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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