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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峰恶意诉讼案的刑法分析-->第一章案情简介及裁判结论第一节案情简介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峰,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宁波市保税区广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2010年5月2日,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向被告人岳峰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并书写了借条。同月13日和15日,郑明分两次将本金及利息归还了岳峰,但并未向岳峰索回借条。岳峰产生利用郑明未收回的借条提起诉讼的想法。同年8月20日,岳峰将250万元借条作为证据,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郑明归还250万元及利息38
2、646元。同年12月18日,普陀区法院民二庭幵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郑明向原告归还250万元以及利息38646元。后郑明想起还款时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的,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査,至此,岳峰丑行败露。检察院以被告人岳峰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二节裁判结论2011年1月30R,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郑明所欠岳峰的借款250万元以及利息38646元已经归回,但未及时收回借条。岳峰以此借条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诉讼的胜诉;岳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院同时提供华泰石油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工商银行沈家门支行出具资金转账的记录
3、以及华泰公司职员王晓琳的证言等证据。岳峰及其辩护人认为,郑明没有归回借款,检察院及郑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己经还款,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岳峰没有法律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往来数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公司职工王晓琳的证言,真实有效;郑明于2010年5月13日、5月15日分两次向岳峰归还250万元及利息38646元。郑明已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普陀民初字第151号判决向岳峰履行判决所述的归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38646元的义务,岳峰没有异议。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岳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岳峰以
4、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案件审理中,岳峰积极退还郑明250万元及利息,法院认定岳峰具有悔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峰犯诈骗罪,岳峰在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岳峰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章岳峰恶意诉讼案引起的争......9-15第一节由岳峰恶意诉讼案引起的争议9-11第二节对岳峰恶意诉讼案的.......11-15第三章岳
5、峰恶意诉讼案引起的法律思......15-28第一节恶意诉讼的分类及特点15-17第二节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对恶.......17-20.......结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恶意诉讼案件却大幅度攀升。大多数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有的人把法律作为谋利的手段。这种恶意诉讼案件已经直接影响到大众百姓的生产生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巳经成为法律界和实务界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对岳峰恶意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同时吸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国家的观点和经验,扩大伪证罪的范围来解决恶意诉讼的问题。2012年2月19日,就在本文完成初稿之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
6、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就在其中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査,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虽然文中没有提到刑法规制的问题,但遏制虚假诉讼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加大对违背诚信行为制裁力度,保护诚实守信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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