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在政治与法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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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在政治与法律之间在政治与法律之间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理由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权诉讼具有一定区别。普通环境侵权诉讼针对被告的某一具体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比如针对化工厂违法排污导致居民人身伤害的侵权赔偿诉讼。而气候变化诉讼则是指与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Globalarburyv.Madison)。⑤在该案中,马歇尔官认为:“政治性的理由,或者那些被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部门负责的理由,决不能由本法院来处理。”⑥政治理由理论的基石是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体制,按照这一体制,法院的职责是解释宪法和法律,无权对政治理由说三道四。  

2、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被认为正式确立了现代政治理由理论的独立地位。⑦该案涉及的是议会的议席分配理由,该理由在联邦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中被认为是政治理由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然而在贝克诉卡尔案中,最高法院却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判决。该案中,原告认为田纳西州1901年的立法对该州大选议席的分配不公平,导致原告的选举权受到抑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依照该法进行选举。该案后来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官首先肯定了联邦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然后提出了具有里程碑作用的判断政治理由的六项标准:1.法律文本明确规定将某一事务委托给某个对应的政治部门;2

3、.缺乏解决该理由的司法上的调查和处理标准;3.如果不进行一种清晰的非司法的裁量以预先作出政策评判的话就不可能进行裁决;4.法院如果不表露出缺少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尊重就不可能独立解决该理由;5.必须绝对地遵从已经作出的一项政治决定;6.不同部门对同一个理由发出的不同声音可能造成的两难境地。  由于这些标准仍显宽泛,布伦南官进一步限制了政治理由理论的适用范围:“它只能被偶尔适用于那些属于民选机关管辖的显而易见的‘政治理由’,而不是草率地适用于那些包含政治事项的案件。”⑧最终,最高法院以6:2的多数票维护了原告的权利并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贝克诉卡尔案确立了“政治理由”的判断标准,推进了政治理由的

4、司法化。此后,在1974年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⑨最高法院再一次发展了政治理由理论,判定总统有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提问。这表明,最高法院再一次利用司法权限制了行政特权。但是贝克案仍然留下了诸多待决理由。首先,该理论适用的条件和理由何在?是源于宪法条款还是纯粹源于司法解释?如果不弄清这一理由,就会影响到该理论的目的。学者们对该理论的范围也有分歧。路易斯·亨金教授甚至完全否定有什么政治理由理论。他认为在政治与法律之间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理由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涉及政治理由的案件,法院只需要确定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即可。

5、⑩比克尔教授则赞成灵活运用该理论,将其视为一种司法克制的方式。维施勒教授则采取中间立场,他认为只有当宪法把某事项的处分权明确分配给司法机关以外的政府部门时,法院才需要保持司法克制。但他同时认为,宪法赋予行政部门的事务范围要远远超出法院判例中所确定的那些。三、政治理由理论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运用  (一)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署案  马存利:《全球变暖下的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分析》,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陈冬:《气候变化语境下的美国环境诉讼——以马萨诸塞州诉美国联邦环保局案为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1999年,美国几家环保组织联名要求联邦环保局按照《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新

6、车排放温室气体的事项进行管制。2003年,该申请被环保署驳回。随后,美国马萨诸塞州等20多个州和城市以及一些民间社团作为共同原告,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联邦环保局履行管理职责。该申请被初审法院驳回后,原告于2005年4月向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庭提起上诉,但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由优秀站.zglent)”。她在判决书中指出,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已经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根据最高法院2007年在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署案中的判决,只有环境保护署有权根据《清洁空气法》来对碳排放理由进行管制。美国环境保护署已经于2009年草拟了针对电力企业的新能源实施标准,并将于2012年正式颁布。因此,有关公害理由的联邦

7、普通法已经被联邦立法所取代。法院还认为,就算环境保护署还没有通过相关标准,联邦普通法的侵权诉讼也应被取代,“因为国会已经授权环境保护署决定是否限制能源企业的碳排放,即使环境保护署拒绝对碳排放进行管制,联邦法院也没有理由援引联邦普通法来扰乱环保署的专业决策”。最高法院还指出,《清洁空气法》赋予了环境保护署多种救济手段,它可以采取民事和刑事执行措施;它还允许私人提起执行诉讼,在环境保护署不采取措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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