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追求的不同目标,通过协议关系让所有主体各取所需。 1.解决电信监管机构的顾虑——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领域涉及信息的大规模传播,政府机关对于海外资本渗透造成信息安全失控始终怀有戒心,这是非常合理与正常的。因此,这套结构的终极目标是绝对不挑战政府的监管目标,通常情形下安排一个纯粹的的内资公司(“内资公司”)来持有ICP许可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内资公司接受电信监管机构对于信息安全监管上的一切法律政策要求,包括最新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内资公司必须做到: a. 内
5、资公司在经营中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b. 内资公司在经营中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c. 内资公司的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器)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其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 应。 2.解决海外中小投资者的顾虑——将中国业务打包进可以海外上市的资产包 在海外融资中,如何有效地将内资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打包进可以海外上市的资产包中非常重要,特别是最终要做到内资公司的收入、利润可以直接合并入海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为了实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