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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于外资并购领域进行了全面的规范。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A,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B,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C,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该产业的企业D,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3,法定类型• 股权并购•
2、 资产并购4,什么是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5,基本制度• A,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B,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C,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D,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
3、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E,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F,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公司的债权和债务G,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F,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
4、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6,,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倍数)210万美元以下不超过10/7210万至500万美元不超过2倍500万至1200万美元不超过2.5倍1200万美元以上不超过3倍 7,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合法公开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市场除外)• 境外公司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并购顾问• 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
5、司的财务状况等作尽职调查,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8,股权并购申报文件与程序• 外国投资者准备相关文件,报送商务部 • 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内公司收到批准证书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相关文件• 境内公司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
6、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9,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境内非上市企业以现金或者股票收购另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然后通过
7、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绝对或者相对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从而达到“曲线”上市的目的。• • 造壳上市:又称“红筹上市”,一般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 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