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上市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2、售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申请书;(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三)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第六条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核准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八条基金获准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
4、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按本所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三章持续信息报露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
5、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九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
6、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第十九条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7、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8、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