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第10章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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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对应教材:张昊民、孙继伟编著《人力资源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人力资源管理》课程讲义目录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1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2劳动者权益保护3用人单位权益保护4建设和谐劳动关系51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更加偏向于劳动者一方。狭义的劳动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

2、是各种劳动法规。2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二、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3三类劳动关系直接实现间接实现其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就是劳动法定义中所说的“与劳

3、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4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劳动法只保护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正式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一方,合格的主体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学生会、单位内设团组织不属于合格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5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在劳动者一方,需要是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未退休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有些劳动属于特殊主体,他们的一部分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也有些权益与一般的劳动者有所区别

4、,这些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待岗人员,或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提前退养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放长假人员6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思考题】1、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是否可以作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格用人单位主体?2、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用人方 (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方更广泛,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被雇用方 (劳动者)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

5、的、未退休的、未正式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被雇用方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工作方式劳动者必须到用人单位的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不受限制。社保费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加班报酬按工资的1.5-3倍计算。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受到很多限制,往往要支付经济补偿。受限制少。总体特征严格而正式,保护程度高。宽松而简单,保护程度低。8劳动者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6、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9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工权(2)用人权(3)奖惩权(4)分配权(5)解聘权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录用、管理和解聘劳动者;(2)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职权;(3)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金额和方式。(4)对职工进行必

7、要的技能和安全培训,为职业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环境;(5)给劳动足额缴纳社保金、足额支付加班费。10特别说明《劳动法》早在1995年1月1日已经生效,《劳动法》中的有些条款已经通过其它渠道进行了调整。在引用《劳动法》其它法规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法规和条款是否还在生效!在运用劳动法规时,务必注意劳动法规的一般性和特殊性!11案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南京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

8、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与被雇佣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包工”来形容。那既然是“包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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