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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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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代价”与社会冲突
2、第1内容加载中... 作为一名观察家,本人一些关于社会与法律发展的超前性推论,往往被后发的实际社会过程证实。如:2004年2月指出――“社会动乱,并不一定是法律权利感受的普遍自觉产生的反应,特别是缺乏权利启蒙教育人民参与的社会动乱;它往往直接就是社会利益的诉求。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在一个社会的规范秩序的框架内,保障普遍社会利益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保障普遍社会利益的能力,是指社会代价体系内,社会的交易平衡能否可预期被保障。这就是说,在一个社会的代价体系内,包括法律规制的代价体系内,违背公平交易的支配因
3、素是否能够矫正,社会的利益是否具有制度下的可还原性,即原发性的交易失衡,能否有效率地被充分的交易所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代价的均衡再造。……社会代价体系的崩溃,即社会动乱的自为运动,从而以独立运动的形式,替代了社会规范性价格的和平演变,以突发的形式,出现在人类的生存历史中。”[1] ――2004年的秋天,本国最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即“汉事件”的发展,证明了社会冲突的确不是以“权利运动”的形式展开,确是一种“利益的诉求活动”。 上述论断和该文闪耀的缕缕灵光,展现自然生灵的灵动品性,是对建设社会和平的善意提醒,而非具备其他动
4、机的“有机性的写作”。但是,如仅仅是“炫耀上帝赐与的智慧”,吾宁愿将种种预见不示众人――好的见识在不好的社会,意见展示行为并不是一件对己有利的行为模式,而装扮蠢猪常常有利可图。但是,问题是社会冲突的发展和处理,脱离理论启示,将不断造成人道主义灾难,损害社会和睦。为避免2005年社会冲突引发人道主义灾难,笔者不得不对社会冲突处理问题,再行议论,为社会升起红色预警信号。 政治手法解决社会冲突,已证明“技术上存在问题”――正如毫不隐讳指出的,本国县乡以上政治系统的政治伦理,还没有普遍达到妥善解决社会冲突的水准。在以武治国的传统
5、思维下,在低劣社会公共组织技术制造的官僚体系操作之下,社会治理机构对社会合意的高度忽视,导致社会冲突延续,局面日渐恶化。他们使用的治理工具――“政策”,是随意性的,非合意性的,利己的,机会主义的,秘密制作的,强力保障的。其中对“规范代价”的忽视,是惊人的,不堪入目的。解决社会冲突的“政策”,总体上不是从法律的视角,尤其是以市场化社会保护私权法律的视角,剖析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地处理社会冲突中的侵权和债权问题。比如移民搬迁,其中赔偿问题,缺乏法律处理方案。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房屋拆迁的赔偿,陷入了行政性处理的泥沼,而规范性
6、的法律赔偿方案无人制作。这些做法,明显导致社会代价体系,尤其是法律代价体系中“代价败坏”,损害代价体系的自平衡能力,从而危害社会交换系统的安全性。 市场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公共决策选择上,依赖具有预见性和约束性的“法律规范代价”,它在社会纠纷处理上,比政治社会的“政策”,具有更高的效率,能够建立出社会承认的“法律公正”。21世纪的当下,一个亚洲民主化的时代,不建立“法律公正”,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经济交换的民主化,作为社会整体转型的组成部分,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生效实现的。合意主义的法律性协商过程,是对社会转型时代政治性
7、纠纷处理方式的合理替代。任何经济利益的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代价的确认,得以制度性的实现。千余年前人类就在探索公平赔偿的法律制度,到现在已经通过私权保护的法理和制度,确认了民事赔偿的“规范代价”――就是在私权制度不发达的本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制定,也基本上搭建了确定“规范代价”的框架。如果我们对宪法制度有更深的了解,也可能突破违宪性法则对“规范代价”的曲解,从而认同中国人应当具有世界大同的私权保障。从规范的角度看,主张“规范代价”,而拒绝行政补偿,法律上是正当的,也是对我国基本法律的尊重。 但是,“政策”这个秘密社会的怪物
8、,这个干扰“规范代价”的违宪主义产物,畸变法律代价,不断降低公共治理机构处理社会冲突的能力,为社会和睦制造麻烦――令人遗憾的是,人们总是在“政治正确”的名目下,完成这件有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工作”。仅仅懂一点“服从政治”的低级政客,对于“规范代价”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将激化社会的矛盾,从而极可能再次在2005年的“利益诉求”热点地带,点燃社会冲突的火种! 鲜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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