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304526
大小:5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3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律师、基层法律工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应依法办事,勤勉努力,认真负责,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三条律师、基层法律工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基层法律工所在所决定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人不予赔偿的,先由所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律师、基层法律工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对
2、责任律师处罚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亦应对其予以惩诫;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成人格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事后当事人不予追认的;(二)遗失、损毁重要证据的;(三)因主观过错,导致锚过诉讼中有关期限的;(四)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和隐私的:(五)无故不履行出庭职责的;(六)违法执业的;(七)有其他重大失职行为的。第五条律师、基层法律工有前条所列行为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根据所内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六条律师、基层法律工有本制度所列行为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当事人
3、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七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该项法律服务中委托人支出的各项费用和争论中依法应得到保护的财产损失中,与律师、基层法律工过错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部分。第八条委托人、律师、基层法律工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的,按各方过锚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委托人与律师、基层法律工共谋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二)律师、基层法律工虽有过错,但过错与不利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三)律师、基层法律工私自受案,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四)委托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代理费等有关费用的;(五)委托人收到裁判文书
4、后,本所建议起诉、上诉、申请复议等法律允许的补救指施,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采纳的:(六)裁判文书生效后,本所建议申请再审、抗诉、申诉等补教措施,委托人不采纳的。(七)委托人拒绝采取本所提出的其他补救措施的。第十条委托人主张赔偿的,应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提出书面请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3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接到赔偿请求后,责任律师、基层法律工应写出书面汇报材料,连同案卷一起交所主任查阅;所主任查阅后,应及时召开所主任会议,必要时通知责任律师、基层法律工列席,讨论定责任律师、基层法律工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赔偿及赔偿金额等。如所主任会议决议、责任律师、基层法律工的意见与赔偿
5、请求一致的,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作出赔偿决定,并通知赔偿申请人。如三方意见不一致的.经所主任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提交司法局审查,以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为最终意见,根据该意见,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作出赔偿决定.并通知赔偿申请人。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人不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所因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有权向责任律师追偿。第十四条全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逐步建立执业风险保险制度:(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执业险;(二)按律师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执业风险金。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实习人员、律师助手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责任人
6、与指导律师共同承担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