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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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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对比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对比导读:按照工伤保险的事故处理,对于没有工伤保险的员工按照民事责任侵权事故来处理,造成没有工伤保险的员工反而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这不仅造成了现实的不公,也不符合法律指引的本意。 2.赔偿标准依据不一 “7·23”动车事故殉职司机赔偿金额执行遇难旅客赔偿方案同一标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摘要:工伤事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员工人身伤害的重要理由,对于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的救济也是世界各国都在关注和完善的重要理由。人身损害的赔偿机制,从过去的
2、单一模式逐渐演变到现在的多元化模式,对于工伤事故的出现,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就是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模式,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这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和适用比例,及两种救济方式取得的效果存在较大差距。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之间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损害;赔偿;适用 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善后处理中,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经历了跳,从初始的17.2万、50万到了最终结果91.5万。其中,对事故中殉职司机潘一恒赔偿比照遇难旅客。该司机的工亡判定没有任何疑义,那么这
3、个赔偿标准,必将引发对《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条款的深思。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比较 工伤事故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与雇用行为相关的责任事故类型,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采取何种赔偿和救济机制是各国都关注和重视的理由。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方式存在着差异。有些国家采用单一的赔偿方式,有些国家采用多种可选择或者并行的方式进行赔偿。在大部分国家,都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损害赔偿方式,一种是保险赔偿,另外一种则是民事责任赔偿。从法学理论上来看,这两种方式虽然都对工伤事故能够起到补偿或者赔偿的作用,但是他们的法律诱因
4、是不同的。工伤保险,更多的是基于一种保险合同而衍生出来的责任,具有合同的性质。民事责任,则是从普通主体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不要求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先的约定,通过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保护来予以实现。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并不必定同时存在,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事故出现以后对二者如何适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价值取向,而且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工伤事故的处理所映射出来的是复杂的社会理由。对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
5、几种模式: 1.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此种模式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点:其一,在两种赔偿之间,受害雇员有选择的权利;其二,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除,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2.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工伤
6、保险取而代之。 3.相加模式 相加模式系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甚少,最具典型作用的是英国。依该国1948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对比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50%。此项规定乃是基于英国工会对政府施加强大压力而制定的,而其主要理由是劳工本身须负担几近半数之保险费。 4.补充模式 支撑补充模式的理论依据在于补充责任,也就是当一个主体所遭受的侵害
7、能够向不同的主体提出赔偿请求时,受害方可以同时向这些主体提出要求,但是最终所获得赔偿总额不会超过其自身所遭受的侵害。这就是说几个主体在受害人的受侵害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受侵害人不得随意的增加自己的赔偿请求。员工利用补充模式获得赔偿的方式一般首先是通过工伤保险赔付机构获得相关的保险赔付金额,通常保险的赔付金额并不能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受害员工则可以在实际遭受的损害与保险赔付金额之间向雇用单位等机构提出侵权赔偿,就剩余未赔付部分获得救济。 二、我国关于工伤事故的赔偿规定 1.适用模式不一 对于有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工
8、伤事故,在最高院出台的《人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未明确是否能够兼用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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