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辩平衡主义看新刑诉法中简易程序的修改

从控辩平衡主义看新刑诉法中简易程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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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控辩平衡主义看新刑诉法中简易程序的修改 简介:高哲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2)11-122-02  一、控辩平衡主义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一)控辩平衡主义的内涵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在刑事司法中,一般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表现为纠问式司法,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裁法官及法院占据主要地位,此种模式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

2、用。当事人主义表现为控辩式司法,法官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在司法过程中由控辩双方进行相互攻守,最终由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证据情况及辩论情况最终裁定被告人所应当承当的刑事责任。广义上的控辩平衡应当指在上述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控方与辩方达到平衡状态,狭义上的控辩平衡仅指在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司法中,控辩双方达到平衡状态。控辩平衡在刑事司法中的实现,需要控辩双方在刑事司法中切实发挥作用,并推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发展,因此,在当事人主义下讨论控辩平衡才有研究的价值。  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

3、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从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来说,当事人主义将代表国家的公诉方与辩护方置于平等地位,更加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新刑诉法的人权保障要求与控辩平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最终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基本任务之一,并贯彻在整个刑诉法修订过程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来看,现行刑事诉讼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通过公权力的行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司法机关应有的职

4、权、手段,保证其能够及时地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同时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的运行必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带来影响,为了保证人权,又必须对各项权力进行规制。 在刑诉法的运行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被害人、辩护人、证人等,公权力的运行同样也可能造成对上述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不能是仅指向犯罪嫌疑人,同时对其它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保护,而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在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进一步调整。如前文所述,

5、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化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从此次刑诉法修订中,体现控辩平衡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2)加强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进程的作用,提前了其介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规定)。(3)增加庭前程序。(4)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修改后简易程序对实现控辩平

6、衡的意义  本次刑诉法的修订,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内容较多,修改的主要内容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限制适用情形;三是对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刑事的明确,四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一)简易程序扩大化与控辩平衡  简易程序本身的制度价值在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进程的缩短,有利于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角度。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来看,在被告人主动悔罪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被告人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有责性,是使得庭审得以降低控辩对抗程度的根本原因。对比

7、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新刑诉法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均规定为在符合条件下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有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扩大化,可能会导致控辩关系的失衡。主要原因在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对抗中,被告人无法再以是否构成犯罪做出辩解。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作为导致控辩关系失衡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则规定如被告人如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则应当终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相反,简易程序适用的扩大化,将更加有利于控辩关系的平衡。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罪行,并同意适

8、用简易程序,因此,简易程序本身即保证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给予了被告人是否行使对够罪与否和罪轻罪重的辩护权。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的控辩平衡意义  新刑诉法将原先关于简易程序庭审的人民检察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变更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新刑诉法出台前,多有学者意见批判简易程序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三角地位的失衡。在司法实践中,如公诉人不出庭参与诉讼,对证据的质证,对罪行轻重的辩护,只有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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