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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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考试重点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都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五)合作企业外国合的投资回收  1.外国合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先行回收其投资,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

2、有的规定。  2.回收方式:(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国合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中外合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

3、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其要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3)对债务

4、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但是,解散后清算中的公司发现资产不能清偿债务即资不抵债时,应当作出破产宣告。  2.有些情形即使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实质标准也不能进入破产程序或不予受理: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  (4)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经

5、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的;  (5)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6)经审查破产申请发现债务人有逃废债务迹象,或者“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  3.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

6、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更正、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包括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7、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造册。  6.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  (1)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尚在一审程序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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