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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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世后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一、入世对我国立法的总体影响  加入WTO对于我国立法工作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鉴于WTO是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市场经济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协议,我国作为潜在的WTO成员就需要采取相应的立法行动使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这就意味着WTO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的数量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深层的宏观经济运行体制上。我国在1986年至今长达15年的复关/入世谈判过程中,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立法步骤,这些立法的相当部分直接或间接与GATT/WTO相关,为我国顺利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及履行我国

2、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做出的承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立法也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事国在承诺参加国际协议后负有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责任。我国政府事实上正是按这一规则来办的。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尚非WTO成员,也就是说原则上并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我国尚不享受WTO协议之下的权利,也不承担WTO规定的义务,但实际上我国的立法工作具有相当的前瞻性,我国的经济贸易立法充分体现了WTO的原则要求和我国的对外承诺,体现了我国政府加入WTO的决心和信心。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我国政府

3、按照我国的对外承诺进一步深化了体制改革,加大了经贸立法的力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我国加入WTO的双边及多边谈判的最终完成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工作与入世谈判大体上是同步进行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提出“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素质提高”。我国还在很短的时间内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4、需要两次修改了宪法,增加了一些与对外开放直接相关的内容。1993年修订后的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次是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修订。  在经贸立法领域,入世谈判的影响更加明显。我国在经贸领域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原则要求。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制定了

5、《对外贸易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无论是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领域都大大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我国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对进口商品关税作了大幅度的下调,并大大削减了非关税贸易措施。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更是直接受到国际谈判的影响,我国按对外承诺普遍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也积极推进了在金融、运输、保险、电信、咨询及商业等方面的对外开放,为我国履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方面,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改善投资环境,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并不断提高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我国取消了工商统一税,对外资实行统一的税制(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外资企业视其投资的具体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定期减免待遇,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的进出口关税待遇。从1997年开始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增强了外资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时我国还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外资企业的结售汇及国际支付和转移提供了便利。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方式也有进一步的突破。国家

7、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目前外商投资的领域已扩大到许多新的产业,如金融业(我国自1996年即开展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国内商业(自1992年开始外资经批准可投资于国内商业零售业,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一步允许外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等等。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商还可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相关投资业务。此外,从地域上看,我国已形成“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全方

8、位多层次的利用外资格局。  入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此。这种影响将会继续下去。加入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任务将更为艰巨。  二、立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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