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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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邗江经济开发区,杭集工业园,北洲功能区,区各委、办、局(公司)、行、社、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第一条积极鼓励现代物流业、生产性批发市场、信息软件业、创意策划、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PC大力发展旅游业,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第二条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凡投资内容符合国家服务业导向性目录,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在投资主体

2、提供项目可行性研宄报告后7日内,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评价协调小组专1项服务;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并联审批、一费收取”的方式,相关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三条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压滤机滤布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积极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第四条对新办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超亿元,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出让区级净收益30%的额度,由区政府奖励给投资者;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可实施一事一议。第五条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总投资超亿元和世界500强企业新建的生产性批发市场和大型商贸项目,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单体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创意策划、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产业项目,项目建设中的区级规费按区政府规定的“一费制”标准减半征收。第六条对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批发市场从开业起,由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抽调专人入驻服务,保证市场正常运营。第七条新建批发市场开业三年内,商铺销售面积不超过己建商铺面积的40%;三年后,在政府认定市场成市的前提下,可适

4、当放宽商铺销售比例,投资主体须补足放宽销售部分的相关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第八条对入驻我区并经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在250-5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第九条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总投资超亿元的生产性批发市场开业后三年内,奖励企业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区级留成的60%;对新注册的创意策划、研发设计、软件幵发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企业纳税区级留成给予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年奖励企业纳税区级留成的50%;以后年度按照本意见第十一条执行。第十条对新办年纳税总额旅游景区(点)在

5、10万元以上,滤布物流企业在2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含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在300万元以上,其它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当年以此为基数,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税种奖励超基数部分区级留成的60%;以后年度按照本意见第H条执行。第十一条对现有年纳税总额旅游景区(点)以及创意策划、研发设计、软件开发等新型服务业企业在1o万元以上,物流企业在2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含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在300万元以上,其它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上年纳税总额为基数(上年纳税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税种奖励超基数部分区级留成的

6、40%。第十二条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宾馆(酒店)获得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旅游景区(点)被评上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0万元、50万元;服务业企业获得“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服务业企业获得3“市服务质量奖”、“省服务质量奖”或“省服务名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服务业企业创成“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第十三条奖励考核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报区政府批准。对企业的纳

7、税奖励,由区财政局在次年一季度兑现。第十四条区内其他文件明确的奖项与本意见有交叉的按奖励标准高的执行,不重复享受。第十五条本意见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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