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重复征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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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重复征税探讨上港集团洪小惠在企业并购活动频繁的今天,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对“重复征税”问题进行探讨。一、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首次提出了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的相关新概念。(一)基本概念(1)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指重组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确认产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以公允价值确定产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2)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对出于合理商业目的企业重组行为,若符合相关条件(产权或资产收购比例不低

2、于75%,受让方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等),可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方法: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产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取得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被转让的产权(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一般为产权或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受让方取得产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以该产权(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在重组业务中,交易各方必须保持税务处理方式的一致性。(3)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产权(资产)的使用和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二)主要内容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

3、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二、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案例企业在重组采用59号文的“特殊税务处理”方法,虽在重组当时,对企业的税务成本起到了递延效果,但从产权(资产)的整个交易过程来看,却带来了企业重组各方总体税赋的实际增加,也就是“重复征税”。本文通

4、过以下案例论证。(一)案例概况A上市公司向B公司定向增发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格7.43元/股),以其为对价股权收购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X公司。X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2745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37150万元。假定该收购业务满足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完成收购后,B公司以7.43元/股售出A公司全部股票,A公司以公允价值37150万元将X公司股权出售给C公司,各公司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本例中不考虑交易资产再增值、流转税费及A公司持有X公司的资产折旧)。1.各交易环节企业所得税赋。(1)按“一般性税务处理”。一是产权收购环

5、节。A公司向B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产生资本溢价,应增加资本公积,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取得X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产权公允价值确定,为37150万元;B公司出售X公司股权,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7150-27450=97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B公司完税后,其取得A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产权公允价值确定,为37150万元。二是受让产权转让环节。A公司以公允价值转让X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收入37150万元,与计税基础一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以7.43元/股售出A公司股票,取得转让收入37150万元,与计税基础一致,也

6、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产权收购环节。A公司取得X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被转让的产权(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账面价值确定的,为27450万元。A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取得A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也是以被转让的产权(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账面价值确定的,为27450万元。B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受让产权转让环节。A公司以公允价值转让X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收入37150万元,由于X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27450万元,因此A公司应确认转让所得97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B公司以7

7、.43元/股售出A公司股票,取得转让收入37150万元,B公司持有A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为27450万元,因此B公司也应确认转让所得97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2.各交易环节企业所得税赋结果。上述案例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交易各环节企业所得税赋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见,在整个产权交易中,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在产权收购环节纳税。由交易一方,即转让方B公司,于转让X公司股权时,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在受让产权(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交易双方均需缴纳:即除B公司在转让A公司股票时,应确

8、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外,A公司转让X公司股权时,也应确认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交易双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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