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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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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
2、第1内容显示中 「编者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至此,历经六年、五次审议的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终于诞生了。 我们在为《证券法》的出台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看到,这部法律带有一定的阶段性,对一些问题规定得不太明确,或显得操作性不强,等等。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部分参与、研究证券立法的有关专家、学者,认真、负责、客观地对《证券法》进行了探讨。这里选登的一组文章,从不同角度探讨有关问题,各抒己见,虽然有的看法不一定全面,也可能有失偏颇之处,但总会有助于活跃思想和达到这次研讨目的。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 新
3、中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诞生了,这在我国社会主义证券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证券法是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是公司法的特别法或并行法,与公司法一样也具有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特点,是调和自由与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从1929年国际经济大危机以来的全球股灾以及金融危机得出的最基本的经验便是:证券市场需要一个交易安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是证券法的一个立法宗旨。 证券市场是风险最大、敏感性最强、投机比较活跃的市场,极易失去规则。同时,证券交易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可能都无法获知交易的对手是谁,买卖双方更无法知道股票的前景会怎样,即使经纪人诈欺,当事人也是很
4、难察知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建立,作为集资与融资的场所,其交易安全并未得到全面保障,出现了上市公司资产虚假、通过上市弥补亏损、国有银行炒作、证券欺诈、筹集资金也不用于正当的经营生产等怪圈,长此以往,交易上的不安全将会引发重大的社会危机及经济危机,而证券市场的特性以及安全交易环境的维护是独立个人所无能为力的,不得不借助国家的力量,设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及机构来监管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依法查处证券欺诈、内幕交易、价格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业务纠纷和争议,所以,证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范带有强烈的管理法色彩,其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的证券交
5、易环境之保障。然而,证券法的核心更在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只有股民的利益受到保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投资者才能有稳定的信心。证券市场出现的各种证券欺诈现象,对违规者处以罚款是必要的,但还不能因此而真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或给予投资者以真正的信心。所以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因为中国广大投资者深受证券操纵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之害,但却苦于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例如在琼民源一案中,中国证监会仅是对违规者进行了行政处罚,但
6、受害的投资者却一无所获,即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救济,违规者也因受罚过多,而无偿还能力,投资者的利益还是难以保障。故此,证券法第207条之规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经验的一个重要的总结,该规定是证券法私法性质的体现,为广大投资者受到证券欺诈后获得民事救济的原则性规定。 尽管证券法规定了对于投资者的民事救济优先的原则,但相关的规则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由于证券交易的频繁性使证券欺诈受害人很难确定,赔偿数额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是很难证明,并且我国司法又缺乏相应的审判实践经验,所以,距离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全面保护还有相当距离。但是这都不是拒绝给广大投资者以民事救济之可
7、能的理由。赔偿数额之计算等问题纯属技术问题。就内幕交易之损害赔偿而言,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产易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前项规定者,应就信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1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据此,证券欺诈之受害人及赔偿数额均能以法律技术确定。随着我国证券纠纷处理经验的积累,保护投资者的具体民事救济规则应当完善。 给予投资者以民事救济权,并且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金的给付,从根本上讲是治世手段的转变。市场管理与监管的成本是较大的,并
8、容易滋生腐败;但每个市场主体从捍卫自身权利出发,由违规者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自然就形成了极大的法律约束力,其成本是较低的。发挥每个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并配合以管理机构的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总之,证券法应以捍卫投资者的利益为己任,证券市场也不应成为投资者为权利而斗争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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