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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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2、第1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及经批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1994年级别变动后至1998年,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并未晋升过级别

3、的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及其以上不称职的,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得晋升级别。对于因病未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可向后顺延考核时间,待累计五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晋升级别工资。  关于考核及考核年度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现级别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不再晋升级别。但可按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增加工资,级别不变。如晋升职务,可就近纳入新任职务相应的级别工资。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到1998年底前,工作人员如已连续三

4、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在第四个考核年度的1月1日以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四、其他有关问题  1.1994年尚在试用(见习)期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2.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从企业进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办理。  3.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国家机关,按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办理。  4.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暂不晋升级别工资,待问题结论后,不影响晋升级别工资的,可按本通知晋升级别工资。  5.有保留工资的人员晋升级别工

5、资后,其保留工资应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直到冲完为止。  6.晋升级别工资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  7.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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