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理论面面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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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誉理论面面观(下)三、商誉计量:总价值与分摊的确定如何计量商誉的价值,有相互联系的两层涵义,一是如何计量商誉的总价值,一是如何分摊商誉的价值,后者的存在又明显地与把商誉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且要系统地分摊”这一惯例相依存。对于前者,在现行实务中,主要方法有如下三种:一是割差法。是按照被并购企业总体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各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来确定合并商誉。显然,这种计量方法是一种较接近“超额收益论”的量化商誉的方法,问题关键是如何正确地确定有关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这些公允价值与估计的企业整体的公允价值是否能真正代表企业的未来价

2、值。二是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其理论依据是,商誉是企业为获取未来超额收益而在现在发生的一次性支出。这里的“超额收益”是指比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更高的利润。若以G表示商誉,D代表预期年平均净收益,r代表该行业典型的年平均资本所得率,C代表企业的资本额,j代表商誉项目上可获得的年平均所得率,那么,G=(D-rC)/j.这里,确认“超额收益”可能是企业以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超额收益或企业未来的预计超额收益,或者它们各别的调整后的数额。三是超额收益折现法。其理论依据是,商誉是可以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因此,未来超额收益的折现值应是获取的商誉当时的实际价值。若

3、Si代表第i年企业可获取的超额收益,r为年折现率,N代表企业获取预期超额收益的年份数,那么,商誉G可按如下公式计算:NΣ1/S[,i](1+r)i=1关于商誉的分摊问题,主要是用何种方法将商誉的总价值在分摊期内分摊的问题。一般地,分摊商誉总价值的方法有三种:(1)直线法。即,在分摊期内,每年分摊的商誉是均衡的,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简便,被广泛采用。(2)加速摊销法。也就是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将外购商誉的价值摊销完毕,并且,摊销的早期的每年的分摊额较多,而后期却较少,这实际上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外购商誉的投资收回来,也就是隐藏着未来企业可能收不回

4、对外购商誉的投资这一假定,是地道的稳健主义的表现。(3)贴现法。是将外购商誉的贴现值的年初数与年末数之差,作为计提外购商誉每年分摊额依据的方法。IAS22明确规定摊销期限的上限是5年,同时指出,即使出现特别例外的情况,也只能以20年为限;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选择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两个标志,要求在体现稳健性主义的前提下,将分摊期限的上限定为10年。有的学者认为,商誉的分摊期限,不能人为地规定,应当在充分地考虑其经济年限和技术年限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分摊年限的区间,由企业自行确定。从理论上说,这一看法,是合理的有价值的,但是

5、,在实际操作上,却遇到一个难题,如何考虑商誉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技术使用年限?关于如何正确地确定商誉的摊销期限,笔者以为,除了必须实行法律规定期和企业章程规定期优先选用,以及贯彻稳健原则外,还可以在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综合的认定,(1)企业或行业可以预计的寿命;(2)产品陈旧、需求变化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3)关键雇员个人的或集体的预计工作年限;(4)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可能采取的行动;值得说明的是,无论如何确定摊销年限,都必须在合并财务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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