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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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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效力来源的启示内容提要:国际法的效力来源,是国际法领域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历史上,不同的学派对此有不同的主张。然而,什么才是国际法真正的效力来源?国际法效力来源体现的是怎样的一种立法观念?从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中,我们又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启示?本文将为你揭晓这个谜团。关键词:国际法效力来源共同意志真实平等国际法效力来源,即国际法效力来源的根据,指的是国际法是依据什么对各国产生约束力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问题。研究好这个基本问题有利于我们回归法的本质的研究,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的来源。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历史上形成了不同的派别,主要分为自
2、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和格老秀斯学派三个派别。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即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它把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归为“人类的良知、人类理性、和人类的共同法律意识”等等,具有很强烈的神学与抽象自然色彩。另外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学派,即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在国家之间起实际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即他们认为国家法的效力来源是国家的意志。实在法学派设想各国的意志可以合成为“共同意志”,或者强调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决定因素,这些理论对后来国际法效力根据的研究有较大的影响力。最后,在以上两个学派之间还有一个“折衷派”,即格
3、老秀斯派。格老秀斯认为,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志法又分为:神意法和人定法。人定法又分为: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国际法是各国共同签定和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国际法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理性为渊源的国际法,即自然国际法;二是根据各国共同的意志所制定的国际法,即意志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是制定意志国际法的依据。意志国际法不得违背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以上理论都是有所偏颇的。我们认为,研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必须首先明确国际法的性质及概念。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是国与国之间的公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国家法是否具有效
4、力应当由国家之间共同协定,因为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才是履行国家义务、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共同协定,即“共同意志”,指的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协议。因此,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来源最科学的说法应当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协议即各国的共同意志构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各国之间的意志协议,那么,这里边体现的是怎样的一种法学观点呢?国内法的制定中,法律相当于统治者的命令,而统治者的权力又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是遵守法律的主体,即国内法律相当于民意与权利的结合体。同样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那么,它的制定者也应当是各个国家,应该集中体现国与国之间的意志。
5、然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民意,因而,国际法的效力只能由各国之间的共同意志决定,必须体现国与国之间的共同利益。正如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本国的民意,国际法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然而,民有多少,国有强弱,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必定受到不公正力量的影响。此外,当今国际社会,没有任何国际组织和机构是凌驾于国家权力至上的,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强国、超级大国的权力更是令人汗颜的。他们对国际社会运行规则及国际事务解决机制的操纵使得一些弱小的国家在实际竞争中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国际法不总是能满足各个国家的实际需要,尤
6、其是大国的国际交往与发展需要。而当国际法的存在妨害到国家利益时,自然也就产生了国际法的破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将这个词的意思引伸一下,国际法是国家制定出来的,自然也就受国家意志的干涉。美国2001年以《京都议定书》不符合自身国家利益为由宣布退出这个国际条约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美国的退出也使得《京都议定书》名存实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甚至是破坏,这一点已经是毋庸置疑的。虽说国际法是依各国公约形成的,但在实际的国际生活中,大国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往往很难受到惩处。因而,我们不难看出,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7、距离真实平等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不得不深思。要想让每个国家都获得真实意义上的平等,我认为,不能只是依靠国际法的强制规定、弱国的怨声载道以及部分国家的某些专家对于国际制度改革的呼唤。相反地,更重要的是依靠国家自身综合国力的提升。综合国力强大了,意味着一国的经济发展起来了,科技发达起来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整个国家繁荣富强了,那么,相应地,也就获得了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国际事务的主动权。在制定国际法上,原则上虽然是依靠国与国之间的共同协定,但事实上也是对一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有所要求的一种体现。“弱国无外交,强国强出头”,可见,弱国的意志通常屈服于
8、强大的力量面前。意志的表达有真实的和非真实的之分,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仅是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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