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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官遴选机制研究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总体部署,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作为法官则是代表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因此培育一个高素质的崇尚正义的法官队伍,探索并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稳定与发展的大事,也能够体现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水平及民主、文明程度。一、我国法官遴选现状(一r法官的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在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对法官的遴选没有建立统一明确的准入制度,只是规定了初任法官和助理法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兵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
2、出人选。同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其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所以,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目前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二r法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中华人民井和国法官法》第九条对法官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除了符合国籍、年龄、思想和身体方面的要求外,必须有相应法律学历和工作年限,主要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木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木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
3、位、博丄•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二、国外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精英性和专业性特点,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首先,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原则上,必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苏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有区别的。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行政任命的,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当前美国人多
4、数州都采用普遍获得认可的“密苏里方案”。这个方案规定,当法官出现空额吋由特别提名委员会提名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择定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届普选中由选民决定该法官是否留任。如果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该法官即可以连续任满一届;如果未获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则按冋一程序选择另一人为法官。当他或她的任期届满时,无需对法官重新提名和任命,只要该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希望列入候选人名单,即由选民决定他或她是否留任,这些法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缋来接受选举的考验,而无需与其他候选人竞争。(二)、英国的法官遴选制度英国的法官遴选制度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
5、是法官的思想品格;二是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三是法官的工作技能。法官候选人除了要具备上述任职资格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任职条件,那就是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冇法官都只能从英国4个律师公会的成员即出庭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三、中外法官遴选制度比较分析从上述英美国家的法官遴选看,都冇一套系统的与本国法治传统相配套的法官选拔机制。我国与之虽然奋不少相同之处,但在法官遴选资格
6、和遴选程序上依然存在着较大差异。首先,在法官任职资格上,我国与英美两国都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具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在初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英美两国要求强调担任法官职务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而我国只要求法官候选人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到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即可。其次,在法官遴选程序上,英美两国无论采用任命制还是选举制都要经过-套较为复杂、严苛的程序,并且对于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颇为重视。我国则对法官的遴选程序重视不够。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方向我国在法官的遴选中存在各种缺陷,需要在改革中进-步予以完善。(一)应当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专业资历要求我国现行《法
7、官法》规定的法官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大学本科阶段法律专业的学4对法官职业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非法律专业教育无法达到这-要求。因此,非常冇必要确立法官只能在全日制高等教育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初步选任,提升法官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取消现行法官法“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条件的规定。(二)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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