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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土资源部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 42 號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現予以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
2、3次部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專案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專案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
3、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專案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專案,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准、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准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
4、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專案,國土資源部委託專案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專案佔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土地的,委託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准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元、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專案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已批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
5、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專案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專案土地複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檔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檔; (四)單獨選址建設專案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專案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
6、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准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准的建設專案,專案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後,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
7、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專案用地範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專案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
8、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 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專案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專案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專案土地複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專案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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