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010762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2
《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l号)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武教工委[2004]5号)精神,明确学校领导人员和行政部门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巩固、深化和规范我市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实行校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2、具体体现,是维护广大教职工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学校重大决策问题、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向教职工或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育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领导责任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三)谁主管,谁负责;
3、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学校在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有决策权或者执行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和通报批评: (一)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实际工作未开展的; (二)按市委教育工委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武教工委[2004]5号)文件精神,应公开的重大事项而未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开不及时或者不按程序公开,教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四)在检查考核中,教职工(代表)对
4、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含基本满意)率低于60%的。 (五)在校务公开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在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其他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已造成学校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公开,导致本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在校务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引起教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在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后主动作出检查,并
5、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隐瞒、庇护,以及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领导班子集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条实施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应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按照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各级党组织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属于本级管理的,应及时做出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按以下三种形式办理: (一)由学校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批评教育; (二)由学校上级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通报批评: (三)由上级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列出不履行或不
6、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的主要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其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工作的处理结果要报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有关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