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供电防范电费风险

捆绑供电防范电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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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捆绑供电防范电费风险  安徽省望江县新桥乡瓦厂申请将用电户名过户给新桥乡雷池乡两居民(2人合伙经营瓦厂)。在办理此起过户业务时,望江县供电公司同客户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该县第一份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捆绑”的供用电合同,大大强化了供电企业依法防范电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电费回收的一大管理创新。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用电成为望江县一大电能量增长点,望江县供电公司2005年购网电能量同比增长近25%。但由于当地民营企业多为粗放性经营,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关停倒闭的情形时有发生,且一些客户诚信经营

2、意识差,随之而来的是电费债权风险系数的突增。该县一民营企业仅经营1个月就因项目贷款未到位等原因关门走人,使供电公司近3000元电费无法回收。  面对不容乐观的形势,望江县供电公司不断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力度。2006年年初,通过组织法律和营销人员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供用电合同相关规定,并精心调研策划,及时出台了“捆绑供电防电费风险”这一新举措。  具体做法是,在同自然人工商业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客户在本供电营业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电同时纳入供用电合同条款,在用电地址、供电方式、电费结算、产权分界点等条款中同时予

3、以明确,约定客户任一用电地点发生逾期交纳电费情形,供电人均可对客户任一用电地点中止供电,这为供电企业依法追讨电费又增添了一道法律保障。  对于企业法人工商业客户,则将出资人(或股东)和企业法人同时作为用电人,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出资人(或股东)和企业法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出资人(或股东)居民生活用电同时纳入供用电合同条款。  客户在新装和变更用电时,大多无拖欠电费的恶意,且“捆绑供电”合同只是在用电人在一用电地点发生违约时,对另一用电地点的用电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对用电人正当用电权益不构成任何非法侵犯,用电人多易

4、于接受。“捆绑供电”合同操作性、可行性均较强。  由于是在同一份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供、用电双方在工商业和居民生活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用电人任一用电地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违反(如逾期交费)均使用电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使供电人可主张合同权利。  为防止客户恶意逃避“捆绑供电”合同,望江县供电公司严格控制“捆绑供电”客户将用电户名过户。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望江县供电公司对中止“捆绑供电”客户居民用电严格了审批程序。同时,加大预付电费收取和其他电费催收措施力度,多管齐下,努力将电费风险降到较低限度。  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

5、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望江县供电公司“捆绑供电”这一做法系基于供用电双方的自由协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捆绑供电”合同的签订,有力维护了供电企业合法权益,由于其采取居民和工商业供用电联动,有利于增强用电人依法交费意识,尤其有利于规避诚信缺失的用电人恶意欠费的风险。但其他依法收取电费措施仍应予以充分重视并综合运用。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应尽力避免中止客户居民生活用电,到万不得已时再

6、使用这一“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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