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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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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述客观处罚条件【】从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到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客观处罚条件都是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现在,从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将客观处罚条件还原为构成要件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由于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性导致客观处罚条件没有存在的余地。按照“超过的客观要素”理论来理解所谓类似的客观处罚条件违反了责任原则,也没有正确理解犯罪的过错。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构成要件;责任原则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发展脉络 (一)规范的角度 德国学者Frank对德国刑法典进行考察,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在某些犯罪中,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不只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不法与责任,还需要满足
2、其他条件。但Frank最终没有把这些条件归结为“客观处罚条件”。Binding所谓的“行为外部的二次性要件”是客观处罚条件的渊源。他认为,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复合体,所有的刑法规定都表现为裁判规范即刑罚法规。违法不是指对刑罚法规的违反,而是对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行为规范的违反。既可以从刑法规范中推知到行为规范,也可以从刑法典之外找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命令和禁止。违反了命令和禁止导致刑罚法规的适用,但某些情况下,刑罚法规所规定的要素当中存在和违反规范无关的内容,行为的可罚性取决于被禁止行为的外部的“二次性要件”。 (二)行为的角度 十九世纪以来,德国刑法学受到迅速发
3、展的自然科学与机械论的影响,刑法学者习惯于从可见的、外部的、具体的、因果的角度来发展刑法理论。人们不是从规范的角度,而是从“行为”的角度以及“因果关系”的角度,对客观处罚条件展开研究,如李斯特将客观处罚条件定义为“从犯罪行为当中独立出来的外部事实。”李斯特博士认为客观处罚条件均是与行为本身及其组成部分无关的外在条件,是与犯罪行为本身相分离。他还进一步指出了客观处罚条件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1)故意和过失都不包含存在于行为之外的可罚性之条件。(2)如果且只要法律规定的可罚性条件不存在,则不存在应处罚之行为,也不存在应处罚之未遂行为……”。由此可见,无论是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定义还是对客观处罚
4、条件法律后果的分析,李斯特博士都是以行为为中心展开。 (三)构成要件的角度 Beling明确提出犯罪构成体系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后,刑法学者们便开始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讨论客观处罚条件。普遍认为客观处罚条件的基本特征是其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如Beling认为在构成要件之外存在一种“刑罚威吓条件”,这种“刑罚威吓条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后来的关于客观处罚条件性质与地位的研究也是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有的将其还原为构成要件,有的将其与构成要件并列为犯罪构成的第四个要件,还有的坚持独立于构成要件的刑罚阻却事由的观点。 二、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 传统的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与行为人的故
5、意无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只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而设立的发动刑罚权的条件;行为人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时,其行为仍然成立犯罪,只是不能适用刑罚而已。 这种观点其实是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发展而来。从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到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客观处罚条件都是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但是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更为绝对,因为其将犯罪结果也作为了客观处罚条件而排除于构成要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2 [2][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博士.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M].法律出版社,2000:325~326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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