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辛刑法思想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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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克辛刑法思想简析谢江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中图分类号:D951.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5-0160-01摘要:罗克辛的形式的刑法定义是制定法意义上的,“刑法是由一些条文的总和组成,这些条文规范着作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所威胁的行为的条件或者后果”。关键词:刑法;体系一、刑法基木思想(一)形式意义上的刑法一一从惩罚方式上界定。罗克辛的形式的刑法定义是制定法意义上的,“刑法是由一些条文的总和组成,这些条文规范着作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所威胁的行为的条件或者后果”。他认为,

2、“在形式意义上,刑法是由它的惩罚方式(刑罚和保安处分)进行定义的”。行为人不会由于违反应当行为或没有行为的规定而受刑法规范,那些情况在许多民事或行政法规中也有规定,但是行为人会因违反规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的惩罚而受刑法规范。“刑罚和保安处分是全部刑法条文的共同基木点”。“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从这形式的刑法中提取出来的。(二)从宪法引导出法益。犯罪概念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制定法意义上来说明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而“实体的犯罪概念”根据应受刑事惩罚行为的实质标准进行讨论的,它是“位于刑法典之前的,是为立法者

3、提供刑事政策方面的标准的,为的是解决立法者可以惩罚什么行为和应当让什么行为不受刑事惩罚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实体的犯罪概念”提供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标准。“实体的犯罪概念”的内在规定性是从宪法中引导出的法益概念,即“法益是以个人及其自由发展为目标进行建设的社会整体制度范围之内,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或者有益于这个制度木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者目标设定”。这样的一个法益概念就为立法者界定实体的犯罪概念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定,由此法益概念可推导出一系列具体命题。(三)预防性综合理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

4、,这是罗克辛刑罚0的论的基本立场。他所坚持的是一种“预防性的综合理论”。他并不认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吋刻处于同等的地位,当两者发生矛盾吋,优先考虑特殊预防的重新社会化0的,以保护个人自由和发展,同时也不能完全放弃一般预防的需要;在缺乏特殊预防0的或特殊预防需要失败吋,一般预防就单独成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因为一般预防控制着刑罚的威胁,这是考虑到整体社会利益的需要,国家是不能放弃“矫正其国民”的权利。虽然罗克辛放弃了所有的报应,但是在他的预防性综合理论中,还是接受了报应理论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罪责原则,并且将艽作为设定刑

5、罚界限的手段。他指出,“各种预防理论本身都具有一个缺点,这就是在它们的理论观点中,都没有包含法治国所需要的对刑罚力的限制”。这个缺陷通过罪责原则加以补救,刑罚的力度和范围不允许超过罪责限度。“将刑罚的最高范围限制在与罪责相适应的期限内,不仅符合了一般的法律感受,而且在以下这一点上也具冇预防意义:对稳定一般大众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的正义性情感”。二、刑法体系基础及其中心范畴罗克辛的刑法体系是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其刑法信条学包含“不法”和“责任”两个中心范畴。(-)不法的内涵及其蕴含刑事政策思想。“属于不法的是控

6、制举止行为的任务。通过宣告一种确定的举止行为符合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法律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在刑罚威胁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须做的,法律同时告诉人们,所冇没有受到法律威胁的举止行为方式,都被宣布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义。那种区分不受刑罚威胁的和受到刑罚威胁的举止行为的标准,是由允许性的风险标准建立的。”举例说,在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规则时,他就是在允许性风险中活动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就不能作为该行为人的构成行为而归责于他。“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了一种刑事可罚性”;相反,在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交

7、通吋,“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就应作为过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归责于他”。他将其作为自己以现代形式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的最简明的表述。(二)责任的内涵及其蕴含的刑事政策思想。在责任中,并不涉及区分不法是否不具冇重要意义的问题,其所涉及的问题是:“一个符合不法的举止行为是否也是必须受到刑事惩罚的”。一般情形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脊两种例外:一是,但行为人无罪责的地行为吋,则排除其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是无法“将自己引导向法律对举止行为的说明状况之中的”,比如,行为人处于精神混乱中或者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处在一种自己不可避

8、免的不认识之中。即罗克辛所说的罪责是“规范上的不可交谈性”,在他看来,“罪责应当理解为不顾规范可交谈性的不法行为”,这是他所谓的“罪责的实质性概念”。这里不在集中对于人的意志自由的争论。二是,“由于行为人的特别情况而缺乏一种特殊预防或者一般预防的刑罚需要性,并因此能够放弃刑罚时,现奋罪责中的责任也能够通过法律或者宪法加以排除”,例如,排除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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