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ID:23953633

大小:5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11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_第1页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_第2页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_第3页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_第4页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文/魏玲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筑领域竞争激烈,交易条件越来越苛刻,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施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存在较多不可预见因素,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公司高管个人将直面相关法律风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文所指公司高管不仅指上述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少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

2、,责任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最严厉的是刑事责任,近年来公司高管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在企业快速发展与稳健经营中寻求平衡点、降低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是值得公司高管认真思考的问题。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据统计,2013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

3、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建筑施工行业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九大行业之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高管也将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特别是2014年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公司高管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4、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将面临经济处罚,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为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正确应对意外安全事故,公司高管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防范。一是要加强学习,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学习了解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5、处罚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二是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宣贯落实;三是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防范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是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如果出现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应一小时内上报安监部门,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防范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及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远离潜规则,防范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刑事责任据统计,2013年度有33人是因为工程承揽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5人,占45.6%)和董事长(8人,占24.2%)两个职位,就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方面。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给公司高管带来刑事责任风险。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

7、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客观存在,而追责的较少,施工行业的公司高管还未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司法实践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2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