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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洪山区食药监局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洪山区食药监局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类)职权编码222143职权名称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洪山区食药监局职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1、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2、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其他行政处罚(无害化处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1、情节较轻或一般: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2、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权运行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3、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拒
4、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三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5、应当回避。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5-1.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7、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8.《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责边界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查处本辖区内违法案件,区局发现涉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其线索,应当及时报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查处。承办机构洪山区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大队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27-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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