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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洪山区食药监局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强制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洪山区食药监局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强制类)职权编码223002职权名称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实施机关洪山区食药监局职权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强制种类或方式查封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强制条件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职权运行流程一般情况:法定情形→请示→决定(强制)→实施→决定紧急情况:法定情形→决定(实施强制)→事后报批→决定责任事项一、一般程序1、内部报批。实施前必须书面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
2、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表明身份;3、通知告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听取陈述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二、紧急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紧急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3、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职责边界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查处本辖区内违法案件,区局发现涉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其线索,
5、应当及时报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查处。承办机构洪山区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大队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27-87650156、027-87650782;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4楼。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2、区监察局信访投诉电话,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18号,投诉电话(027-87678270);3.洪山区食药监局举报投诉中心,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4楼,投诉电话:027-87650712,电子邮箱:531316333@qq.com。。备注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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