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行政公益诉讼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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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行政公益诉讼学毕业论文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然内涵则大致相当。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概念界定也较清楚。  也论行政公益诉讼学毕业论文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

2、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然内涵则大致相当。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概念界定也较清楚。  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按照该条规定,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正当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

3、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以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注: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432页。)  而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相关人诉讼是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情况下,答应他以相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告谁呢?

4、告国家的行政机关,要求对其非法行为予以制止,予以取消,给予处分。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按道理应由上级机关来纠正,但是在美国容许私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职务。所谓纳税人诉讼,是指原告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是告国家机关,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注:摘自梁慧星先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论坛一次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论坛于2001年3月15日组织了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活动-关于公益诉讼制度公道性的对话

5、,多位学者就这项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进行了争叫探讨,这是国内最早关注该领域的学术会议之一。)(作文网zw.NSEaC.编辑发布)  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依我们理解,它首先是指本案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公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此处之所以使用“没有直接损害”一语,是因损害公共利益之行为必然间接损害私人利益,但这里只能作狭义理解,仅用以指被诉行政行为未“直接损害”原告自身的利益。当然,此处所说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限于公民个人,还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其次这种诉讼的对

6、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接受司法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或不行为,多数表现为不行为。由于受害者是国家或者全体人民,侵害人(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这种利益的法定守护人,所以公益诉讼理应主要为制约行政性权力而设。需要指出的是,西治国家突出夸大司法是对各种公共权力的终极复审,所以被纳进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止于具体行政行为,假如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到公共利益,公民亦可提起诉讼。最后,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公道地判定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7、,就可提起诉讼。这有利于把潜伏的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上是以较小的司法投进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考察  行政公益诉讼天生的,可发现“行政上的原告资格概念与司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注:王名扬:《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公益诉讼正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管道越发畅通的产物。关于原告资格的标准,原来英美国家遵循的是“法律权

8、利标准”,意指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实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这种损害也被以为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不被承认。但到了,随着公益遭受侵害的题目越发凸显,“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后一标准的涵义是,当事人针对某项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时,并不要求其利益属法律特别规定的利益,只要申诉人有可能主张受损害的利益处于法律规定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之内,就可请求司法审查。“利益范围”一语使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诉讼请求的范围得以拓宽。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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