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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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尚无立法上的规定,所以,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提出初步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己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法学;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志码:A文章?号:1673-291X(2016)32-0188-

2、03公益诉讼在域外法律制度发展中己有相当长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存了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分。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仅特定的人才能提起的诉讼叫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提起就叫公益诉讼[1]。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作为原告,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措施,最终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一、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何谓行政公益诉讼,国内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概

3、念。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之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2]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含公诉机关)以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维护为诉之目的的行政诉讼[3]。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4、”[4]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就是说,“古罗马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是古罗马城邦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以司法权的名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5]可见,从起源来说,公益诉讼只追求保护公共利益的唯一价值取向和目标,而不论由哪一个主体去实际实施。为了防止滥诉,及至近代,行政诉讼法对诉讼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一般规定除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起诉资格,这就直接导致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消退。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因受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制约,则公民无法起诉,从而导致对行

5、政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疏漏。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人们质疑于诉讼中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人们认识到“法律必须设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否则没有人能够反对这种不法行为”[6]。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法律必须赋予没有利害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的发生权利。这就激发Y行政公益诉讼在现代社会的复兴。二、域外公益诉讼制度(一)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始国是美国。其行政公益诉讼脱胎于民众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一系列案例

6、把起诉条件由“权力损害”调整为“利益影响”,并且建立Y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长”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且不管是否有特定法律直接规定这种利益,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娱乐、环境等的利益。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卢南所说,“如

7、果原告证明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资格。”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二)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德国是由公益代表人对直接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起诉。德国《行政法院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在联邦行政院中设有1名检察官,为维护公益,该检察官可以参与在联邦行政法院中的任何诉讼,但不包括纪律惩罚审判庭的案件以及军事审判庭的案件。该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听命于联邦政府。”德国在行政公益诉讼态度上比较谨慎,一般认为,国家是维护公共利益主体,而不应转移给社会闭体

8、。(三)□本的民众诉讼制度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以与自己法律上无利益关系资格而提起的诉讼,是民众诉讼。因而不是“法律上的争诉”,而是为了确保法规的一般利益的正确适用而承认的诉讼。口本的民众诉讼具备了公益诉讼的一般功能,但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日本民众诉讼受案范围有限,只有法律上有规定时,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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