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视角思考矿业立法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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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物权视角思考矿业立法的取向摘要:《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必须确定修改的方向。根据物权结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由所有权设立的矿产权,属于明确物之归属的静态物权;对明确归属的特定矿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是动态物权。归属物权的抽象性资产与其他物权的地位平等,由现有法律调整;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控制“互用资源”时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必须进行管制。通过严格禁止下的市场准入制,事先防止抢占他人利益和给社会产生成本。因此应制订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矿业管理法》。关键词:矿业法;修改;社会管制关于矿业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取向以“矿”为主体的资源配置还是以“业”为

2、对象的公共管制,决定《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实质效果。我国在土地方面是《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土地资源法》,照此,在矿业方面也应该是《矿业管理法》而不应该是的《矿产资源法》。本文试从矿产资源物权结构方面探讨矿业管理的这种取向。1根据物权结构明晰矿业开发行为的社会性1.1矿产资源物权的结构分析《宪法》和《物权法》将矿产资源初始界定为国家所有,《物权法》还规定,依法取得的矿产权受法律保护。既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产权属于物权,那么,按照现代物权结构理论,将矿产物权按结构将物的归属和物的效用分类分析。明确物的归属,是一种将自然态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法定为特定主体排他性直接支

3、配的法律判断:该自然物已转化为赋予法律属性的客体,在特定主体的管领和控制之中;特定主体对客体的对世性、排他性和稳定性效力受法律保护,并且处于预期的有序状态;是不需要归属主体证明、能够让其他人认可但不能享有的法律安排。《物权法》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产权的界定,就是明确物的这种归属效力,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物的归属权,是一种处在静止状态并能决定其他权利的根本性权利,在物权状态中属于“静态物权”。物的效用是通过物权行使过程发挥的。物权行使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物权流转。通过物的交换价值实现物权变更、终止或设立新的物权。其效用在于通过物权流转事实过程以实现物

4、权的价值。物权流转属于债权,依市场规则和契约理论进行交易,即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出让与矿产权的转让适用《合同法》。二是物权利用。权利人可以通过物的使用价值实现新的收入。对静态归属物的动态性利用,是指主体对已明确归属的矿产进行勘探、开采和冶炼等方面的开发行为,表现为一系列的权利组成的权利束。物权的流转和利用都是基于静态物权而产生的次级权利,并依附于本级权利而存在的“动态物权”。1.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属于社会性权利静态归属物权,仅仅是法律将“物”转化为主体管领和支配的“客体”,只是一种简单的人与物的关系。而动态物权的利用状态“是与一种资源或任何行动路线有关的

5、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由人与物引起的人与人的关系,与说明人与物的关系有所不同”,[1]是一种人与人的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表现为权利的社会性。物权利用的社会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离不开社会他人的权利支持,即在物权利用时依赖于社会向物权人提供稀缺性互有资源使用权,以及相关联的社会他人在心理上的容忍、默契和配合等伦理方面的选择。在矿业开发利用中,企业除了可排他性支配的矿产要素以外,还需更多的属于社会的资源,其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本属于劳动者所有,由矿山企业和劳动者家庭共同使用,企业使用专业性人力资本;二是地下资源,地表以下部分是矿产的赋存

6、体又是地表的支撑体,矿产的开发和地表权的保护都依靠地下部分;三是环境资源,包括河流、空气、生态资源等,矿山企业的开发要对环境资源进行排出性利用,将矿碴、废气和废水等排入环境,周围相关联人对环境资源进行吸收性利用,利用资源某些功能维持生活,等等。矿山企业必须利用的这些主要资源与独立拥有的矿产有明显不同:一是不具有排他性归属权,属于矿山企业与社会关联人都不具有所有权但又分别使用的“互用”资源,而不是“互有”资源,比如劳动力只属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家庭则利用其通用性人力资本;二是分别利用资源的不同产权属性,矿山企业与社会他人对互用资源所利用的属性不同,如人力资

7、本的专业性和通用性、环境资源的排出性利用和吸收性利用等;三是相互利用的冲突,尽管各自使用不同的产权属性,但属“非相容性”利用,矿山企业将地下的矿产挖出来则影响地面房屋的稳固支撑,等等。这些特点说明矿山企业与周围关联人是相互依赖的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互用”资源连接起来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矿业开发利用的社会性决定了政府管制的必要性从矿产资源物权结构分析可以看出,静态归属物权的主体是不需要承担义务的权利人,矿产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则承担不损害矿产物的义务。这种不需承担义务的静态归属权,在西方财产权关系中被称为“特权”。但处于静态归属的特权对义务人并没有侵

8、害性,也不会给义务人增加成本。埋于地下的矿产,只要不去开发,不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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