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带条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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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发布日期:2010-02-22]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2009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具体范围按照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建

2、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区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及时协

3、调和决定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风景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制定符合风景区特色的商业街区规划,发展风景区特色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提升风景区整体品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对为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风景区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

4、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城市设计,以保护风景区总体风貌和景观特色。     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明确其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城市设计,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组织

5、编制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征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风景区内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供电、供排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

6、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事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     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历史遗迹(遗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历史地名、历史掌故、秦淮灯会、秦淮风味小吃、古琴艺术?金陵琴派、秦淮河及河道两岸景观等,均属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形式等依法受保护。  

7、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由其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修缮,转让、出租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在转让、出租协议中明确。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保护、修缮。     第十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秦淮灯会、秦淮风味小吃等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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