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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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分析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的暴力机关,它总是出现矛盾最激化的地方,当然它也是重要的权利机关。正是这样它一直处于舆论的风门浪尖,一方面是被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中伤,另一方面是我们队伍中一些同志自己的思想出现了腐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支队伍,那就是是督察,公安督察制度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公安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这是对公安警务督察机构职责的基本界定。但当前督察制度尚存在不足,进一步

2、解决这类问题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关键词:督察、工作现状、完善、改进目录.安公督察制度的综述(一)公安督察制度的概念(二)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必要性(一)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二)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意义(三)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当前公安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当前督查工作的成绩(二)当前督查工作出现的问题四.改进和完善督察制度(一)对督查工作的改进(二)对督查制度的完善督察制度的综述(一)公安督察制度的概念公安机关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的制度。我国在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正式确立了中国公安督察制度,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提出了耍求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对保障人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建立的第一道防线。该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其授权,1997年国务院以第220号令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了督察的机构组建和职能权限。此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了《公安机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定》、《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定》、《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试行)》等系列直接规范督

4、察工作开展或者与之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从督察相应监督机制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精神出发,公安督察就是公安机关内部建制的相应机构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公安督察制度是有关公安督察法律法规、性质定位、机构工作等规章或准则。(二)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不少人把督察行使职责和督察活动特征与督察特征等同,如认为督察特点有现场性、主动性、迅速及时性、流程性等等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源于对督察本身的认识局限,它首先把督察混同于警务督察,又把警务督察局限于督察开展的某些督察活动。这种归纳是片面的。督察的特征来源于对督察概念的正确认识

5、,同时又要能指导督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督察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督察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任何监督机制能否发挥实效,首要的便是其自身职能行使能否排除外来非法干扰,并可以由其他机制合法制衡干预。作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的督察也不例外。督察效果的真正发挥,必须首先保证其独立性质,保证督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来非法干预。同时因其具有公安机关内设的性质和自身也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在实际建制和具体规章制度设定、工作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如何保障督察的相对独立性,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合理科学设定配置。(2)督察内容的广泛性。就公安机关内设监督机构性质、特殊地位和人民瞥察法的规

6、定来看,督察的内容涉及到人民警察的执行法律、法规和遵纪情况,几乎涵盖了目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所右职责权利和活动⑵。因此,督察的内容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并予以贯彻。(3)督察客体的法定性,督察对象的人员性。督察的客体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设定,督察所涉及、针对的各种介入,必须是有权介入。督察行为的后果可能涉及到人民警察的部分权利的被限制或被剥夺,因此其行为介入必须有法定依据。关于督察的对象,目前不少人认为是警务活动,笔者认为,督察对象不是警务活动,因此在实践中督察不能认为有关警务违纪违法便予以代行,不能因警察的非警务活动而推卸监督职责,听之任之。(4)督察效果的权威性。督察职能资源

7、配置和工作开展,最终都是为了依法有效地实行监督,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和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督察性质和工作目的必然要求督察效果能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其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行政后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予以了充分保障,没有权利保障和威慑的督察效果最终会使督察制度成力一纸空文,使公安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安督察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必要性(―)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凡是都是有因有果,公安机关之所以制订督察制度也是有原因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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