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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相关论文关于工伤保险的论文《社会保险法》框架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老有所养是每一个人对自己老年生活的美好期盼,也是最根本的生活需求。对于终年奔波在外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的需求更加强烈。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533万人。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过渡性的庞大群体,他们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并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目标。 《社会保险法》历时三年,经过四次审议,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一、目前现状:模式各异、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多年来,各级和各地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和当地情况,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城保模式”,即把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如广州市、深圳市等地。这种模式将农民工一步到位地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但缴费率较高、转移接续困难。二是“单独模式”,即
3、对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独制定标准,采取低门坎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如浙江省、北京市等省市。这一模式,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但使工作相对稳定、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城镇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缺乏与城保的联系与接续,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种制度的统一。三是“综合模式”,即对农民工采取养老、工伤、医疗及其他险种一并予以考虑,制定出一个综合性保险政策,如上海市、成都市等地。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门坎低、易操作,但难以给农民工真正的市民待遇,保障水平偏低,与现有城镇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衔接,不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总的来说,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多种模式并
4、存,加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并导致全国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实施效果很不理想,表现为“一低一高”,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只占农民工的11.5%。据报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退保潮”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数以亿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难以实现。 二、主要障碍:权宜之计、缴费难、转
5、移难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往往站在城市社会经济的角度看问题,对农民工没有给予基本的身份认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真正需求以及流动性就业和收入低的特点,经常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安排,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 此外,缴费难、转移难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障碍。农民工比较集中就业的广东省,对农民工实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由于缴费比例高,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太弱,没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此外,大部分集中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这样,使
6、得用工企业和农民工都不愿意参保。 再者,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同时,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各地分别设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性很大,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比较困难。再加上一般跨省流动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更使接收地不愿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由于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就难以连续计算,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这15年的缴费年限对很多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门槛,这也往往造成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或选择退保。 三、制度平等:城乡统筹、可转移、可接续 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
7、定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首次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平等,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表明农民工不再是“二等公民”,他们有自由迁徙和就业的权利,他们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就变成了工人,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他们回到农村从事农业,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样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打破刚性的利益结构,消除造成城乡差别和工农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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