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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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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挑战 前 言 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JulesVerne,因为准确的描绘了人类登陆月球的情景而闻名于二十世纪,在各种科技正以加速度改变整个世界的今天,我们可能需要十数倍于Verne的想象力,去预测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的面貌,以及民事财产法的响应,那当然远远超过了这篇小文的负载能力。还好在世纪即将交会的此刻,一些可预见的变化已经浮现,也足够我们去思考,民法有没有作好至少初期的准备。历史让我们乐观的相信,概念体系达到相当成熟度的民法,有能力适应累积式的社会变迁,欧陆第一代的法国、奥地利民法典,第二代的德国、瑞士民法典[1],都通过了世纪的考验。而若再追其源头,则古罗
2、马的查士丁尼法典内涵的诸多制度,更是历千禧而弥新。我国民事财产法继受的是第二代的欧陆法典,在台湾扎扎实实的施行了半个多世纪,也终于在世纪末几近完成全部的调整,故我们确有理由相信,未来民法在规范技术层面,仍将继续扮演台湾法律体系领航者的角色,值得观察的,毋宁是最近二十年公法的发展与第三领域的出现,在理念和方法上对民法的冲击,乃至某种程度的使其「工具化」;以及在全球化趋势下,随着法系藩篱的逐渐模糊,民法中频频出现的异种接枝。台湾民法能否在法律体系的溶解重组过程中找到适当的定位,在理念上和其它法律领域,乃至其它法律家族更兼容的并存[2],将直接关系到它继往开来,响应未来社会挑战的能力。以下
3、即分从几个面向略加论述。 一、交易结构的改变 新世纪将延伸本世纪末期已经开其端的「私化」(privatization)风潮,在交易的主体和标的上,不断扩展。不论公营事业的民营化,机关组织的财团法人化或单纯的业务委外,都使国家在引进民间活力的同时,受到的规范也从公法扩张到私法,乃至「遁入」私法,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将以更复杂的方式纠结在一起[3]. 另一方面,在交易的型态上,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结合所创造的电子商务,未来在企业对企业(B2B)方面可望跃升为交易的主流[4],即使在企业对消费者(B2C)方面,也有不容忽视的潜力。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有相当发展的,至少涵盖了电子支付系统、网
4、络出版与数字图书馆、网络行销、网络银行、网络理财等[5],其间产生的契约成立问题-该采发送主义、到达主义还是了解主义[6],电子签章问题-是否该纳入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7],以及数字财产权的承认问题等[8],都有待民法在相关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做系统性的响应。 网络社会一旦成形,更深层的改变将是时空象限的突破[9].如果说反映农业社会交易形态的第一代民法,基本上还不需要区分负担和处分行为(意思主义),到了多层分工、大量生产的工业社会,却难免捉襟见肘的话;以德国民法为典型的第二代民法,虽已可用高度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来处理远距和未来物的交易[10],但它是不是足够应付二十一世纪
5、网络社会的虚拟产品交易,架构在旧时空象限上的时效制度、交付原则或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又需要何种补充,甚至根本的改变,都还不得而知。十九世纪的Pandekten学派在坚守形式概念的同时,面对扑天盖地而来的工业革命浪潮,仍能发挥创造与整合能力,而使其创造的体系保有响应的弹性[11],这或许也是二十世纪民法学者,面对一个交易结构快速转变的新世纪,不能回避的使命。 二、主客体差序格局 理念上可溯源于启蒙时代的现代民法典,最大的特色就是消除了罗马法在权利义务主体上鲜明的差序格局[12],仅保留了行为能力的差异,民法树立的「人像」,基本上是一个平均的理性人,无分强弱智愚,人的主体性也和物的客体
6、性完全对立,故人与人间只能有「请求」,而人与物间则为「支配」;人格权不得作为处分标的,物则以任意处分为原则[13].到了二十世纪,为反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差距,如消费者在信息结构上处于弱势,农民和劳工在谈判能力上处于弱势,虽在立法上有「从契约回到身分」的辩证发展,但多半是另以特别法去作调整,并未对民法典上的主体平等性与主客体对立性作基本的改变[14]. 这个民法前提性的决定(或假设),在生命科学引领的新世纪很可能必须重作调整。事实上我们在二十世纪末叶已经闻到了高龄社会到来的浓厚气息,医学让人的生命全部或「局部」的延后结束,人瑞、失智、渐冻、植物,各式各样的生理上的「非自由人」和「半自
7、由人」,将在新世纪占了总人口的相当比例。日本的立法者即针对此一发展,决定在现有的禁治产(心神丧失)和准禁治产(心神耗弱和浪费)两种类型之外,再对高龄痴呆者增列第三种类型,分别设计「监护」、「辅佐」与「辅助」三种制度[15],但是否足以应付不同情形的需要,仍有待观察。 基因科技的突破,更使科学家扮演起上帝的角色,这种将主体当作客体的操作(subjekt-objektiviert-operational)[16],对民法的前提决定才真正具有颠覆性。当科学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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