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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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关键词:法律事实;证据规则;证明理性内容提要: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理论前设历经乐观的理性主义到谨慎的理性主义,从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到反思这种区分,这种理论前提的调整也带来了英美法律事实理论内容本身的转变,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深入探讨,开辟了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各种崭新论题。法律事实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领域中的事实主张或者断言。依照传统观点,这种事实主张主要是审判阶段的事实主张,法官根据法律认定相关事实,适用法律。负责认定事实的审判者(triersoffact,包括法官、治安法官或者陪审员等)

2、不可能亲身经历其事,因此,这种事实主张不是关于事件的一手知识,而是在对案件事实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得不决定以往究竟发生了什么。在确认事实的过程中,证据(evidence)是证明(proveorproof)确有其事或者没有其事的方式,或者说,凭借证据,审判者可以检验事实主张是否为真。由此可见,在法律事实理论的讨论中,证据、证明以及事实主张之间具有相关性: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为真的方式或者手段,然而,有证据,并不必然得出事实主张为真的结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由一定的证明过程,才能得出事实主张为真的结论。“事实主张为真”是证据和证

3、明的目的,如果“事实主张为真”本身存在争议,那就是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争议,“事实是否可以主张为真”的争议未解决,枉谈证据与证明。 以事实主张的前设、证据和证明作为法律事实理论牵涉的三个要点,本文关注法律事实研究中的理论前提与问题争议,尤其是英美国家对法律事实问题的讨论。英美的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预设经历了乐观的理性主义到谨慎的理性主义,从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到反思这种区分,这种理论前提的调整也带来了英美法律事实理论内容本身的转变,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探讨,开辟了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各种崭新论题。 一、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预

4、设:从乐观理性主义到谨慎理性主义 法律事实理论即便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理论: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作为其研究对象,与审判程序相关,与规定事实的法律问题相关,[1]也与人类的事实认知能力相关;相应地,法律事实理论主要作为一种审判事实的理论研究,与审判理论相连,也与如何认知事实的哲学理论相连。有什么样的审判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事实理论;有什么样的哲学认知理论,也就可能有什么样的法律事实理论。这样,某种审判理论以及某种事实认知的理论成为了法律事实理论的理论前设。这种前设是达成普遍共识,没有产生广泛争议,没有引发普遍质疑的领域

5、。当然,并非所有的普遍共识都是特定理论的前提预设,只有与特定理论密切相关的普遍共识才是特定理论的前提预设。在这样的理论前设下,法律事实理论展开自己的论述,如果原有的理论前设发生了变化,对此产生了疑问,必然带来法律事实理论的相应调整,甚至改变。 (一)理性主义的前提预设 长期以来,对于法律事实,尽管在具体问题上,观点有分歧,英美的主流证据法学界依然具有共同的前提预设—真实或者真理是能够获得的,并且,获取的方式是经验观察与理性(reason),Tisticrationalism)。{1}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英美证据学者,从1754年Gilb

6、ert出版《证据法(TheLa,Stephen,Thayer和cCormick、Cross以及.Ans-be做出了精细的论证。{7}她给出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我要求杂货商给我送来一磅土豆,并带来了账单,这是否就等于说“我欠这位杂货商的钱”呢?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影片拍摄现场,就不等于“我欠杂货商的钱”。在大多事实主张中,事实之后的制度背景隐退,但为了形成一种事实主张,这样的制度背景必须存在。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某些行为通常等于如此事实,并不是如此事实存在的绝对证明。换句话说,“杂货商给我送来一磅土豆”是一回事,而“我欠杂货商的钱”是另一回事。

7、如果“杂货商给我送来一磅土豆”是“我欠杂货商的钱”的原因,那么,连接两者的是通常的社会制度背景,但是,在特殊场景中,“杂货商给我送来一磅土豆”不是“我欠杂货商的钱”的原因。因此,“杂货商给我送来一磅土豆”是原始事实,而“我欠杂货商的钱”则是对原始事实的进一步推论,此时,这种推论考虑的是作为背景的规范性制度,后一种事实描述受到了规范性制度的调整。 司法审判中,对事实的认定也是如此,只不过有不同的制度背景。作为原始事实的“证据事实”与作为最终事实描述的“审判事实”之间,也不是必然具有因果关系。“审判事实”受到了法律或者道德的规范,只有法律或

8、者道德上认为有意义的事实描述才会在审判中成立。比如,“某种行动是否等于杀害?”,或者“某种伤害是否等于严重的身体损伤?”如果不涉及法律规则的范围问题,这些问题很难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又取决于法律的目的以及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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