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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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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评价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评价,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评价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评价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评价,是指三江县城管执法局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与综合评定活动。第四条县城管执法局是县城管执法监督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2、和实施城管执法监督评价工作,并对下级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综合评定。第五条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评价,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监督评价和指导。第六条县城管执法监督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七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评价制度,完善执法监督评价程序,强化执法监督评价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评价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制约。第八条5鼓励公民、
3、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县城管执法局应设立和公布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对检举、控告或投诉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及时受理予以查处。第九条城管执法监督评价的范围主要有:(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行为;(四)行政执法主动公开情况;(五)执法制度的制定和执法情况;(六)行政执法成效情况;(七)队容风纪情况;(八)文明执法情况;(九)履行职责情况;(十)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4、;(十一)执法过程全记录执行情况;(十二)网上平台案件办理情况;(十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第十条城管执法监督评价的方式主要有:(一)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情况;(二)实行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三)实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四)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五)实行重大案件督办情况;(六)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方式。第十一条县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水上执法大5队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定期将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执法队伍建设及法制
5、宣传工作情况,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事项。第十二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成效、队容风纪、文明执法、履行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暗访等形式。第十三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当每年对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检查。县城管执法局组织的专项监督评价工作,一般应县城管执法局分管领导带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并结合实际抽调相关城管执法局的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参与。第十四条县城
6、管执法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市城管执法局对县城管执法局的评议结果可向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通报或者报告。县城管执法局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城管执法活动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第十五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对本局办理的违法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检查监督。市城管执法局可以对县城管执法局的重大案件进行指导。5重大案件督办可以采用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形式进行。第十六条县城管执法局开展城管执
7、法监督评价,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组织实施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四)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当事人、专家、学者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县城管执法局在行政执法监督评价中,发现案件经办机构有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发出督查登记文书,督促及时纠正,必要时发出督查决定文书。县城管执法局
8、作出执法监督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城管执法局或者案件经办机构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县城管执法局或者案件经办机构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按时向作出决定单位报告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县城管执法局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向相关城管执法局或者案件经办机构发出督查建议文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第二十条被督查单位或者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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