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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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三屆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市長:於幼軍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爲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政府機關和註冊登記地在特區內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所指的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勞

2、動者。  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用人單位爲員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應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填報《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登記表》和《參加社會保險員工名冊》,並提供單位的銀行賬號。  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的招用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時,必須將其工作範圍、工作時間報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兼職人員應分別參加工傷保險,分別形成工傷保險關係。  第四條工傷保險關係自用人單位爲員工在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成立。  員工使用假身份證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參加工傷保

3、險的,其工傷保險關係無效。  參保員工受單位指派到境外從事工作期間,應當按照工作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境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月應繳交的工傷保險費爲本單位員工總數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具體繳費比例按市政府公佈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規定》確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可選擇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爲繳費時間單位。選擇季度或者半年度作爲繳費時間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該繳費時間單位的前一個月末繳交下一季度或半年度應繳的工傷保險費。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傷保險

4、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准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凡未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批准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第七條市社會保險機構每年從當年徵集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爲工傷預防費,其中3%用於工傷預防的調研、宣傳、教育,2%用於支付傷殘員工的醫務勞動鑒定費用。  第八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節餘中按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工傷康復費,專項用於開展傷殘員工康復服務。  工傷康復費的使用

5、和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員工因事故傷殘或死亡,具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因私”:  (一)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二)受用人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指派從事私人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三)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娛樂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四)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的聘用人員超出參加工傷保險時備案的工作範圍發生事

6、故造成負傷、死亡的;  (五)其他因私人原因負傷、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爲:  (一)無證駕駛或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船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爲。  《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爲,是指經司法機關認定爲犯罪的行爲。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爲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應填寫《工傷事故報告書》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員工或其親屬可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一)《工傷事故報告書》或工傷認

7、定申請書;  (二)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員工傷殘或死亡的原因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申請認定工傷時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爲三個月,自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員工或其家屬未在工傷認定有效期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經仲裁或人民法院認定爲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後進

8、行初步審查。  市社會保險機構認爲證據材料齊全的,接受申請之日爲受理之日;認爲證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爲申請受理之日。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1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  第十三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前,可直接對事故進行調查。  員工或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員工或其親屬的工傷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轉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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