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

ID:23873047

大小:62.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11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_第1页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_第2页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_第3页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_第4页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控制权锁定的法律途径戴振华1.金波2(1.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0;2.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23)摘要: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不断地进行股权融资,但这也势必会因为股权稀释而使得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被不断削弱。因此公司控制权锁定成为了公司治理的难题,而现今解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双层股权公司结构、表决权信托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和合伙人制度。国内外企业已经为这些制度建立了实证基础,我国需要在法律基础和现实国情的基础下,确立各种制度的法律边界,然后分别有先后的立法。..关键词:公司控制权:双层股权: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代理:合伙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2、1673-2596(2015)08-0119-04一、公司控制权之忧——以电商竞起为引2014年堪称中国互联网企业上市年”,新浪微博、途牛旅行网、京东商城、唯品会、阿里巴巴集团等等相继上市。这是一波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上市高峰,但仔细研究会发现上述企业均是赴美上市且皆未采取一股一权的传统形式。原因在于互联网企业属于高成长性公司,公司在发展起初由于企业规模不大,所以债权融资困难,需要通过不断的股权融资来支撑自身的快速成长。而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则会被反复稀释,而在一股一权的中国现行《公司法》背景下最终会使得公司控制权旁落。当然,并非只有互联网企业才面临创始人控制权旁落的局面,而这局面

3、也并非是新疾。只是在电商竞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关于公司控制权锁定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了。电商纷纷赴美上市说明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己使得我国《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现状,迫切需要结合外国立法经验和当今现实进行相关研究。传统公司法的投票机制为同股同投票,投票权与现金流紧紧绑定在一起,换言之控制权由股份(出资)来决定。所以在公司股权稀释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控制权旁落,为解决此问题,总的思路便是将投票权从股权中分离。但问题又接踵而至,投票权能否从股权中分离、分离的方法有哪些又各有何影响?有学者认为股权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的集合,是一权利束”型财产权。笔者对此表示赞同,股权中的非财产权科含投票权)本身并不

4、是目的,而是为了财产收益而服务的。如果存在方法可以在有效保护甚至增加股东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而由股东让渡全部或部分投票权于公司创始人。这既符合契约自由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也适应了时代需求。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关于公司控制权锁定的途径可以采取双层股权、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及合伙人制度。二、双层股权制度双层股权是投票权与股权分离最常见的方法。双层股权公司的股份通常被分为拥有高、低投票权的两种,优级股(B股)的投票权高于普通股(A股)。双层股权制度滥觞于1898美国的InternationalSlverpany,后该制度在近百年里饱受各界争议、各交易所纽交所、纳斯达克、美交所)之间的相互博弈取舍、证

5、券监管部门的试图调控(如wang公式”:19C-4规则”。直至20世纪90年代,双层股权制度在美国才被广泛接受并趋于稳定与成熟.选择双层股权结构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在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锁定,此又可具体细分为防止恶意收购、为了公司的长久发展、谋取个人福利、为公司创建创始人效用。以中国最先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百度为实证,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百度股票分为A股与B股(创始人股),其中A股一股一票,B股一股十票。创始人李彦宏持股25.8%,徐勇则持股8.2%,两位创始人共持股34%的B类股,再加上10倍投票权,足以锁定公司控制权。这让Google根本无从下手收购,使得百度对于恶意收购而言固若金汤:也让百度

6、避免被短期波动过度牵累,更有利于百度长期重点战略的进行:也让李彦宏避免沦为小股东而人微言轻,最终继续扮演百度之灵魂。而双层股权结构一方面是为公司创始人锁定控制权,另一方面也必然导致其他股东的控制权丧失。这便会存在公司创始人借独裁谋求个人利益,挖空公司,侵害其他股东之利益的风险。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在政治结构上严守一人一票的美国,为何在公司结构上却又允许同股不同票?两者在决策方式上的价值取向明显是相悖的,一本质上追求人人平等,另一本质上则追求菁英决策。笔者认为此问题并不复杂,但理解它可以为《公司法》改革减阻。因为政治治理是基于公法领域,自然是以主权在民和人人平等为原则。而公司治理更多是基于私法领

7、域,诚实信用和契约自由则是其基本原则。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细讲,因为公司采取双层股权上市后,不得对于已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限制,也就不违背先前契约,损害原股东利益。而对于上市之后,新股东面临的则是对以双层股权制度为内容之一的新契约之自由抉择,接受条件者(放弃全部或部分投票权)则视为缔结契约,不接受条件者则请另觅佳处。但这仍难让双层股权制度逃脱霸王条款“(一定意义上的强迫放弃投票权)的诟病,所以需对此种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